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刑法罪名库 >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0 1431

法律快车刑法罪名库

485个罪名收录

严谨层次化呈现

专业资深律师审阅

  • 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立即咨询律师,3~15分钟获得解答!立即咨询

精选刑法问答 更多>>

有法律问题?马上问律师

3分钟快速获得律师解答

11,104位在线律师

立即咨询

刑事辩护最新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