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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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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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