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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管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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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二.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

    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

    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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