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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2 15:27:47 0人浏览

导读:

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那么,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
  •   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那么,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明确证明对象,才能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范围,才能在诉讼证明中目标明确,集中注意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实,为保证诉讼的效率,没有必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

  •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正是因为在观念上首先设定了证明对象,才产生了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程序等概念。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一起,形成了证明的方向、内容和目标。整个诉讼证明活动,都是围绕证明对象进行的。而证明过程的完成,则有赖于证明对象得到法律所认可的证明。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证明对象是必须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由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的事实。此外,在诉讼中对解决诉讼程序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与正确处理案件密切相关,也是应当予以证明的事实。

      (1)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是直接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所在,解决的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何罪、罪重还是罪...

  •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由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相关性表明的是刑事证据的内容,合法性表明的是刑事证据的形式。刑事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鉴别。合法性是刑事证据客观性与相关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正确说明了刑事证据的基本因素,表明了刑事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2)证据的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性指证据是在社会中实际发生,或者是实际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测、主观想象或者是人们捏造的东西。证据所具有的客观性,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要有合法的来源,并且是经过查证属...

  •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

      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

  •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的程序。那么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

  •   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那么,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明确证明对象,才能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范围,才能在诉讼证明中目标明确,集中注意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实,为保证诉讼的效率,没有必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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