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刑法> 贪污数额认定

贪污数额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14:54:40 0人浏览

导读:

我们知道对贪污犯罪的行为,根绝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的,那么,贪污数额认定是怎样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贪污数额认定
  •   我们知道对贪污犯罪的行为,根绝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的,那么,贪污数额认定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按照新修订的《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限定,贪污、受贿的立案准则:贪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能够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职责。贪污或受贿具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能够立案;贪污具有其他较重情节是指: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罚的;

      (三)曾因有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违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招致不能追缴的;

      (六)导致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贪污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类型,国家官员为了一己私欲联合有职务便利的他人侵犯国家财产,构成犯罪。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贪污共同犯罪认定应遵循的规则、贪污多少构成犯罪、贪污共同犯罪数额认定的法律内容,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

      一、贪污共同犯罪认定应遵循的规则

      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参照1997年11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于共同盗窃的解释,认定共同贪污犯罪中共犯所负责的犯罪总额可遵循以下三条规则:第一,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预谋以及组织所得的全部贪污的总额负责。第二,贪污罪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对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总额负责。第三,贪污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对其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负责,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就数额认定而言,共同贪污犯罪...

  • 正文: 案情:丁某为某殡仪馆(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王某为某殡仪馆的现金员。在1996年至2000年间,二人合谋进行贪污作案。在正常的丧葬业务中,首先由现金员王某收款后,开据一式四联票据,其中第一联给丧主,作为收费凭证;第二联给丧主拿到火化车间交给火化工,作为火化通知;第三联计现金日记帐后交给会计订传票入总帐;第四联作为存根。在作案时,现金员王某在发生业务后,对收入额大的票据不记现金帐,同时对不记帐的票据作记号后交给会计丁某。丁某对此票据的数额也不记总帐,以这种手段,多次作案,累计套出人民币5万余元。套出的款由王某与丁某二人平分。对丁某、王某的贪污的数额的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二人均对总额负责。因丁某、王某的身份一个是会计,一个是现金员,二人在职务之间是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平等关系。在共同贪污作案中系互为必要条件,缺一不可,都起到了主要作用。也就是说,在每一笔贪污作案中,...
  •   贪污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类型,国家官员为了一己私欲联合有职务便利的他人侵犯国家财产,构成犯罪。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贪污共同犯罪认定应遵循的规则、贪污多少构成犯罪、贪污共同犯罪数额认定的法律内容,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

      一、贪污共同犯罪认定应遵循的规则

      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参照1997年11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于共同盗窃的解释,认定共同贪污犯罪中共犯所负责的犯罪总额可遵循以下三条规则:第一,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预谋以及组织所得的全部贪污的总额负责。第二,贪污罪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对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总额负责。第三,贪污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对其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负责,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就数额认定而言,共同贪污犯罪...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