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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罪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15:49:19 0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为了个人利益很多人会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会认为骗购外汇罪。那么,骗购外汇罪认定是怎样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骗购外汇罪认定
  •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为了个人利益很多人会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会认为骗购外汇罪。那么,骗购外汇罪认定是怎样的?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骗购外汇罪认定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骗购外汇罪认定具体如下:

      1、骗购外汇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骗购外汇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方式上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有严格区别:

      (1)客体不同。 骗购外汇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二,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

  • 骗购外汇罪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1997年刑法典补充修改所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对套汇行为的惩治,在我国刑事立法进程中经历一个由犯罪化——非犯罪化——再犯罪化的过程。这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失误:过度超前立法。对这一新增罪名,我们试从界定其概念着手,分析其构成特征,探讨该罪的认定和处罚问题。 一、骗购外汇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根据《决定》第1条的规定,所谓骗购外汇罪, 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骗购外汇罪的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逃汇的,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逃汇罪认定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逃汇罪认定如下:对于本罪,应注意其与走私罪的界限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紧密联系在一起。

      2、所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却比本罪广泛得多,它包括外汇在内的一切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

      3、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汇的行为。逃汇的外在形式是将境外取得的外汇应当调回境内而不谓回,或把境内的外汇私自转移到国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观行为却是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

  •   串通投标,指的是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评委相互串通骗取中标的行为。那么串通投标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串通投标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1、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2、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3、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

  •   在平时生活中,我们都知道药品是用来治病的,有的时候是用来救命的。那么生产销售假药罪怎么认定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生产销售假药罪怎么认定:

      1、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重点在于确认犯罪对象是否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的标准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

  •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2018年第60号)指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长春长生开展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那么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如何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如何认定

      1、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

      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

      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3、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

  •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行为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是划分滥用职权罪与一般的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的界限。如果滥用职权行为仅仅造成了一般损失,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党纪处分;如果损失重大,则应论之以滥用职权罪。

      2.滥用职权罪与其他相近似犯罪的界限

      在此方面,主要应划清以下两个界限:

      (1)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请见下文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论述。

      (2)滥用职权罪与本章规定的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的界限。本罪仅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一个概括的规定,只适用于那些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情况。如果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的,由于这些规定与规定滥用职权罪的法条形成法规竞合,那么,应按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 一般骗购外汇罪的处罚: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摇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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