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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婚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7 08:37:24 0人浏览

导读:

骗婚也称婚姻诈骗、婚骗,是指行骗者依据国家的婚姻登记程序,或以婚姻为诱饵的形式,诈取他人感情、财物并诱骗他人进行性和生育的行为。那么,骗婚如何处理呢?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骗婚如何处理
  •   有的人以结婚为工具,骗取他人财务。被骗婚的人就会很苦恼,那么骗婚如何处理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使得众多的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的财物。

      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

      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

  •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可见,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亦非可撤销婚姻。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

    如果一方利用婚姻为诱饵,骗取另一方财物的,则涉嫌构成诈骗罪,如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及时报警处理,以免造成人财两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小王是一个从农村到城市来打工的男青年,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女孩子小吴。两个人交往时间不长,小吴就提出了结婚,并要求小王按照习俗给自己彩礼。小王也答应结婚,但是要求先见一见小吴的家长。在小吴的安排下,小王见到了小吴的妈妈。见过家长之后,两个人就约时间去了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机关小王给了小吴两万元的彩礼,小吴和小王进行了登记。登记之后,小吴让小王回家等她,自己去工作单位请假。结果小吴一去不复返,小王才想到自己从来不知道小吴的工作单位地址。小王找到了小吴的身份证地址,发现根本就不是小吴的住所。小王才知道自己被骗婚了。这种情况下,小王先报了警。过了几个月,小王遇到了自己喜欢的女孩子,两个人想结婚。但是小王还是已婚的身份。小王找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销自己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以自己已经进行了形式审查为由,拒绝了自己的请求。这种情况下小王该怎么办呢?

    骗婚的现象在我国...

  •   2004年5、6月间,被告人刘某(女,已结婚)、陈某、韦某与名叫“大嫂”的女人密谋合伙骗婚,商定由陈某充当介绍人去物识骗婚对象,被告人刘某化名韦某某与他人假结婚,韦某则充当韦某某的父亲,不知名的女人充当韦某某的“大嫂”。密谋后,陈某于同年7月份物识到被害人林某,并要了林某的联系电话。同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与大嫂带刘某到被害人林某家与林某相亲,当晚在林某家住宿一晚,在骗取林某信任后,被告人陈某与韦某策划,由陈某具体办理身份证、户口簿等假证件事宜,证件办妥后,被告人刘某于2004年9月6日以假名、假身份证、假户口簿与被害人林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被告人刘某、陈某、韦某与“大嫂”以收取礼金、媒人介绍费为由,骗取林某的现金6580元,其中礼金6000元,媒人介绍费580元。被告人刘某与林某登记结婚几天后,...

  •   骗婚的特点及处理方式

      骗婚的特点和定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

      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

  •   在现实生活中结婚呀骗取钱财的行为是可以以诈骗行为量刑的,那么,婚姻法对骗婚如何处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

      1、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

      2、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

      3、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

      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

      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

  • 小王是一个从农村到城市来打工的男青年,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女孩子小吴。两个人交往时间不长,小吴就提出了结婚,并要求小王按照习俗给自己彩礼。小王也答应结婚,但是要求先见一见小吴的家长。在小吴的安排下,小王见到了小吴的妈妈。见过家长之后,两个人就约时间去了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机关小王给了小吴两万元的彩礼,小吴和小王进行了登记。登记之后,小吴让小王回家等她,自己去工作单位请假。结果小吴一去不复返,小王才想到自己从来不知道小吴的工作单位地址。小王找到了小吴的身份证地址,发现根本就不是小吴的住所。小王才知道自己被骗婚了。这种情况下,小王先报了警。过了几个月,小王遇到了自己喜欢的女孩子,两个人想结婚。但是小王还是已婚的身份。小王找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销自己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以自己已经进行了形式审查为由,拒绝了自己的请求。这种情况下小王该怎么办呢?

    骗婚的现象在我国...

  • 骗婚的婚姻有效。骗婚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法律上所指的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罪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女方属于骗婚的情况:

    骗婚是指借结婚的名义以骗取对方一定数额的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判断是否是骗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时间上:借结婚骗取钱财的主观故意发生在结婚之前;

    2、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

    3、骗取的财物归属上: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者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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