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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行为的表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16:28:24 0人浏览

导读:

除了个人会受贿之外,有时候单位也会构成单位受贿罪,那么单位受贿行为的表现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单位受贿行为的表现
  •   除了个人会受贿之外,有时候单位也会构成单位受贿罪,那么单位受贿行为的表现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索取,是指主动向他人索要;收受是指非主动地接受;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例如商业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向申请贷款的单位或个人索要好处费、回扣等。至于是否实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本罪成立。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索取、收受他人大量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如果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索取、收受的财物不足定罪标准,并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应按一般单位受贿行为对待,不宜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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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司法经验的积累,在行贿案件中对于犯罪行为的积累有一个总结,那 一般行贿犯罪行为表现方式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主动给予。这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给予财物的形式很多,一般表现为直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金钱、贵重物品,汽车、房屋、古董等;提供费用让国家工作人员旅游、出国考察、娱乐等;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具有现金消费功能的所谓的会员卡、打折卡、购物卡等;以赌博形式,故意输钱给国家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手机充值等。

      (2)被动给予。这主要是指行为人被索贿或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该种行为方式引发行贿罪的风险以行贿人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为前提。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能构成行贿罪。相比之下,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实施索贿行为,就可以引发受贿罪的刑事风险,而不以是否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条件,更不用问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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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内容:下文是关于我们信用卡的犯罪的一些特征问题的表现,主要要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进行恶意透支。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

  •   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单位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别是什么?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一般来说,单位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别界限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二是给予财物的对象不同。单位行贿罪是单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对单位行贿罪则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

  •   大家对于受贿罪都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如果是斡旋受贿犯罪呢,大家便是非常陌生的。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斡旋受贿犯罪的概念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一、斡旋受贿犯罪的概念是什么

      斡旋受贿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

      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

      二、斡旋受贿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或者收...

  •   2016年4月18日两高出台了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与去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罪的具体规定作了更加详细的解释。司法解释对贪污罪终身监禁的情形规定有哪些?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详细介绍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的相关知识。

      法律规定

      1、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终身监禁的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

  • 单位受贿罪的构成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单位;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案情:

    2001年8月至2003年6月,被告人许某在某市奇和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在征收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费,核销准运证过程中,伙同赵某、李某、钱某三人以“一票两用”的方式放车,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私下按一定比例收受他人金钱共计人民币54000元,自己分得人民币27000元。

    2003年3月至2002年4月,被告人许某利用其在某市奇和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的便利,用伪造的“某市石灰石矿产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将征收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费共计700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某利用在某市奇和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的职便,伙同他人采用“一票两用”的方式,在征收石灰石资源管理费和核销准运证过程中,收受他人送给的人民币27000元,为他人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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