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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口头遗嘱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9 15:16:56 0人浏览

导读:

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略式的口授遗嘱”或“特别方式之遗嘱”。遗嘱人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由于具有昜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査证的缺点,各国对口头遗嘱的条件皆予以严格规定。那么,无效口头遗嘱情形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无效口头遗嘱情形
  •   口头遗嘱因为其效力瑕疵问题并不常被采用,没有符合法定要件的口头遗嘱无效的,那无效口头遗嘱情形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   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略式的口授遗嘱”或“特别方式之遗嘱”。那么,无效口头遗嘱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   家里的老人都喜欢在去世前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分配自己死亡的遗产,避免后辈出现不必要的麻烦。那么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形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   有的继承人因为来不及订立书面遗嘱,会采取口头遗嘱的方式。有的人可能会疑惑,口头遗嘱有法律效力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口头遗嘱有法律效力的条件:

      口头遗嘱十分常见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为了减少口头遗嘱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

  • 口头遗嘱十分常见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为了减少口头遗嘱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
  •   危急情况过后 口头遗嘱无效

      周某育有二子一女,老伴去世后,由于和儿子关系不甚融洽,其一直与女儿周小某居住,日常生活也多有女儿周小某照料。2007年10月,周某突发脑血栓,被单独在家的女儿及周围邻居送至医院,抢救前,周某当着三位邻居及女儿的面,说将自己的5万元银行存款全部留给女儿。因抢救及时,在女儿的照料下,周某逐渐康复,其后身体状态良好。2009年3月的一天,周某再次突发脑血栓去世。举行完葬礼后,周某的两个儿子提出要均分周某的5万元存款,且称妹妹周小某已经出嫁,无权继承。于是,周小某诉至法院,请求依照父亲2007年的口头遗嘱,全额继承5万元存款。后经法院判决认定,周小某及周某的两个儿子对该5万元存款均有继承权,且由于周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继承时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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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就是指生命处于随时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下订立的遗嘱。什么样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订立口头遗嘱的时候要注意什么?与头口遗嘱有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   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况分析

      周某育有二子一女,老伴去世后,由于和儿子关系不甚融洽,其一直与女儿周小某居住,日常生活也多有女儿周小某照料。2007年10月,周某突发脑血栓,被单独在家的女儿及周围邻居送至医院,抢救前,周某当着三位邻居及女儿的面,说将自己的5万元银行存款全部留给女儿。因抢救及时,在女儿的照料下,周某逐渐康复,其后身体状态良好。2009年3月的一天,周某再次突发脑血栓去世。举行完葬礼后,周某的两个儿子提出要均分周某的5万元存款,且称妹妹周小某已经出嫁,无权继承。于是,周小某诉至法院,请求依照父亲2007年的口头遗嘱,全额继承5万元存款。后经法院判决认定,周小某及周某的两个儿子对该5万元存款均有继承权,且由于周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继承时适当多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周小某虽是女儿且已出嫁,仍和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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