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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包括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05 14:15:52 0人浏览

导读: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那么,不动产物权包括哪些?很多人都不清楚。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不动产物权包括哪些
  •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那么,不动产物权包括哪些?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近现代由于抵押权的投资,使不动产证券化,因而发现了淡化动产与不动产区别的趋向。在社会主义国家,永佃权已被废除,典权也曾失去存在的意义。从中国《民法通则》来看,除永佃权、典权外,其他不动产物权均有规定。

  • 核心内容:两会期间,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作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说明时曾指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著名法学家梁慧星也在论述登记制度的重要性时强调:“不论物权法如何完善,如果没有一个好的登记制度,物权法就不会有好的结果,不会得到切实的实施。”日前,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就不动产登记制度涉及的法律问题,采访了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胡东教授。胡东教授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得以实施的前提。”他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是以不动产在交易中受到保护为前提。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阻力,例如政府官员、公务员不愿意公布不动产,一些大企业老板为了避免个人所得税也不愿意公开。对此,住建部人士已明确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将有利于全国住房信息网的建设,为起征房产...
  •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那么,不动产包括哪些?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 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   不动产抵押是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品的信用行为,那么,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有哪些?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不动产抵押设立要件主要包括:

      ①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②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A、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动产;

      B、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C、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D、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动产;

      E、产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财产;

      F、来自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

      G、未取得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物。

      ③价值评估应该公允。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

  •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设立、转让和消灭都需要依法登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如果没有依法进行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不动产权证书,通俗来讲就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不动产所有权的一个形式上的确认。但在我国,不动产权登记却是属于实质上的确认要件。那么,作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用?是否值得办理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由国土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是对物权人享有某种不动产之所有权的一种登记凭证。登记簿是由登记机构管理的,但是权利证书是由权利人持有。当然,目前对于大众来说,最重要的不动产便是房屋,因此很多人将其简单理解为房屋产权登记簿,其实二者并不完全一致。目前,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今后,购买房屋不再颁发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代之以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规划用途、房屋性质、登记时间、土地状况和房屋状况。

      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用?

      不动产权证书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或集体的不动产所有权而设...

  •   我们知道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办理,是需要相关材料才能办理的。那么,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

  •   在实行对抗主义的国家,登记机关只进行形式审查,所耗费的制度成本较低。而登记要件主义要求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事项负有实质的审查义务,但如果登记机关对法律行为的实质内容负有审查义务,审查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将增加登记机关的负担,并导致登记机关错误的增多,从而影响登记机关的信用。因此,德国法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将审查的范围局限于物权行为,根据其物权理论,物权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唯一根据。在物权合意存在于债权合同的履行行为中时,债权合同是原因行为,但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此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因此,登记审查只涉及物权行为本身,并不考量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合法有效性。而物权行为是一个道德中立的行为,其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的情况较少,无需登记机关做深入的调查,所以,尽管德国法把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强加了国家的审查干预,但是,同时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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