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综合> 诉讼标的额如何计算

诉讼标的额如何计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7 10:00:20 0人浏览

导读:

法律未明确合同诉讼标的额具体的计算标准,其需要根据各省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起诉状应当记明相关事项,比如: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那么诉讼标的额如何计算?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诉讼标的额如何计算
  •   标的指的是标的物,也就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品、金钱、义务、均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物,标的额也就是案件中物品的价值,金钱的数目。那诉讼标的额如何计算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解答疑惑。

      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

  •   在合同案件中,我们经常会听说标的额的概念,但是确未必清楚。那么诉讼标的额如何计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标的指的是标的物,也就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品、金钱、义务、均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物。标的额也就是案件中物品的价值,金钱的数目。

      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

  •   诉讼标的额其实就是我们诉讼请求里面希望对方偿还我们的标的金钱,及标的物品等,法院会根据诉讼标的额来收取不同的数额的诉讼费用,诉讼标的是对案件收费最直接的影响,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关于诉讼标的额如何确定。

      一、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的对象,简单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二、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

  •   诉讼标的额其实就是我们诉讼请求里面希望对方偿还我们的标的金钱,及标的物品等,法院会根据诉讼标的额来收取不同的数额的诉讼费用,诉讼标的是对案件收费最直接的影响,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关于诉讼标的额如何确定。

      一、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的对象,简单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二、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

  • 民事诉讼标的曾被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骨”。在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是围绕诉讼标的进行的。而诉讼请求又被一些学者称为周围的肋骨,法院裁判对象和范围均须依靠原告的请求范围。在审判实务中,由于民事诉讼案件复杂多样,分析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联系与区别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概念分析

    “诉讼标的”的用语,来源于罗马法。我国原民事诉讼法(第53、55、56条)和理论上直接使用“诉讼标的”这一词语和概念。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纠纷案件都必须具有的,它作为当事人争执的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诉讼标的发挥着其民事诉讼之核心作用,对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的产生重大意义,作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核心理论问题之一,诉讼标的理论...

  • 原告降低诉讼标的额的情况下,是能退回一些诉讼费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 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标的额具体是诉讼请求数额。确认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