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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文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5 10:08:14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法律文书种类包括(一)授权委托书;(二)证人出庭申请书;(三)反诉状;(四)民事起诉状;(五)民事判决书;(六)民事调解书等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离婚法律文书
  •   本文提供法律文书之离婚起诉状,用于离婚诉讼时使用,法律快车婚姻法频道整理提供。

      离婚起诉状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市×××路×××号。 电话:×××

      被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市×××路×××号。 电话:×××

      诉 讼 请 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

      事 实 与...

  •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许昌晨报报道:因为不愿意离婚,竟将法官送的法律文书撕毁。7月2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苏某处以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  6月28日,鄢陵县的牛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与丈夫苏某离婚。鄢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后,法官立即找到苏某,准备把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给苏某,但苏某说啥也不愿签收。无奈之下,法官耐心地向苏某解释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规定,希望其配合法院的工作。苏某仍不配合。当法官给苏某讲明留置送达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时,苏某竟当着数十人的面当场将法律文书撕成碎片,并扔在地上。  鄢陵县人民法院鉴于苏某蔑视法律,故意撕毁法律文书,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遂作出上述决定。□

  •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 按照司法协助协定、《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
  •   协议离婚速度较快,一般在一个月内可以办理完毕,实际半个月之内完全可以办完。

      诉讼离婚一般需要几个月时间,但双方仅为让法院出个调解书时间就会很快,甚至一周内就可以结案。

  • 根据《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按下列办法办理:  1.上海市居民与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上海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上海市居民与外国人离婚的,均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一般的调解书是没有强制力的,但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是例外,那离婚调解书可以反悔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因此,在离婚调解书签字之前,当事人完全有权予以反悔。因为这个时候,离婚调解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离婚调解书生效以后,也就是夫妻在离婚调解书上签字以后,那么一般来说,离婚调解书就不可以反悔了。因为,离婚调解书的效力与法院判决书的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您能证明调解违背了您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调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审理由,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撤销离婚调解书。但难度很大,最多能改财产分配部分,对离婚部分不可能从离改成不离。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调解书可以反悔吗”的全部内容,谢谢阅读。

  •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那么,协议离婚的成本多少钱?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离婚不再是一件“不能说的秘密”了,根据民政部近10年发布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我国离婚人数已经连续7年递增。

      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姻亮起红灯时选择理性面对,或选择“好聚好散”的协议离婚方式和平解决,或采取“剑拔弩张”的诉讼离婚方式捍卫权益。协议离婚无疑是最省成本的方式,只需要交纳一些工本费和登记费。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目前看来,各地规定的离婚证工本费差别不大,大约在10元。

      当然,有些地区登记部门还会收取一些服务性费用,比如照相费,甚至调节费,这些费用并不是必须交纳的,有权拒绝。

  • 协议离婚后,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有争议的,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

    第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如果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再次分割财产。

    第三,如果离婚后发现,在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或者遗漏部分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

    第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发现另一方侵害子女利益,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一方不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

  • 可以对离婚协议重新诉讼。如果对婚姻关系有问题的,除法定撤销情形以外,不得对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再次诉讼。如果对财产分割有问题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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