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婚姻家庭> 赖经财离婚案件

赖经财离婚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20 16:33:19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案件可以公开审判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赖经财离婚案件
  •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   委托代理人:曾镜同,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称1998年4月与被告登记结婚,原告早产下一男婴不幸夭折后,被告对原告的感情一落千丈,对原告不闻不问,也不给生活费……2003年6月始两人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铺面一间归原告所有,住房一套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予原告生活困难补助25000元,分割被告名下的存款121800元。   曾镜同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后,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感情存在很大的问题,被告也想离婚,但铺面、住房登记在被告的名下,且属婚后购买,如果离婚,必须依法分割,而购买铺面、住房的款项是被告向父亲借来的,原告虽知道这一客观事实,但当初借款无原、被告书写的借条,很难期盼原告会当庭承认这一事实,果真如此,则分割共同财产后,被告将独自背负巨额债务...
  • 案件简述:在我所办理过的案件当中,印象最深的要数几年前办理的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了!说其特殊倒不是案件本身特殊,而是案件的处理方式和其结果的特殊,我相信这种处理方式有许多律师是一生都不一定能遇到的,不信我就给大家讲讲。因为事涉个人隐私,故文中人物就略去姓名,均以字母表示了。

    吕西锋律师

    在我所办理过的案件当中,印象最深的要数几年前办理的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了!说其特殊倒不是案件本身特殊,而是案件的处理方式和其结果的特殊,我相信这种处理方式有许多律师是一生都不一定能遇到的,不信我就给大家讲讲。因为事涉个人隐私,故文中人物就略去姓名,均以字母表示了。

    A男与B女系夫妻关系,两人结婚已经两年。后B女以性格不和等理由起诉要求离婚,在庭前调解时A也承认与B已经没有感情,并说同意离婚。但在离婚协议起草好后,A又不愿意签字了。主审法官C感到纳闷,就问A既然同意离婚了为什么不愿意在离婚...

  • 离婚案件可以公开审判。离婚案件正常情况下要公开审理的。只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才会不公开审理。只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而其他不公开审理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诉讼离婚一般不存在冷静期,协议离婚有一个月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根据《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按下列办法办理:  1.上海市居民与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上海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上海市居民与外国人离婚的,均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通常诉讼离婚费用为50元至300元的案件受理费,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且数额超过20万元,超过部分按照0.5%缴纳,还需要缴纳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在离婚时,一般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可以直接协议离婚。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孩子抚养权等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由法院对争议内容进行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当事人想要诉讼离婚的,第一个阶段是起诉阶段,在此阶段当事人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起诉状,以及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接受材料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出具立案受理通知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后,如果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的,原告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撤诉。但在离婚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