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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丹和杨燕(均为化名)结婚结得热热闹闹,离婚却离得平平静静。临分手,两人还到第一次相约的地方吃了一顿散伙饭。
虽然离了婚,两人结婚期间一起开的夫妻公司还是一如既往地运营着。杨燕主外管客户、孙丹主内管生产,生意照样做的有声有色,局外人还真的看不出他们两个已经劳燕分飞了。
无奈筵席终归是要散的。到了年末,杨燕眼看要成为别人的新娘了。孙丹想起:当初离婚分割财产时由于在这上面有争议,为了不影响生意、再说毕竟曾经相爱过,本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两人没有分割公司的股权。现在她要嫁给别人了,这就应该把两人一起办公司出资的帐算一下,在公司股权上做个了结。那么夫妻共同创办的公司股权应该怎么分呢?两人意见不同,为了不伤和气,他们请律师帮助进行股权分割。殷律师了解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股权归夫妻共有的情形日趋普遍,离婚案件涉及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下简称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事实。由于夫妻共同股权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特殊性,加之当前法律尚缺相应的规范,可供借鉴的判例也不多见,故该股权的分割问题已成为当前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颇为棘手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股权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出资人,以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从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因此依法享有了从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这种权利即为股东权,或称股权。由于依法投资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若夫妻之间没有对该投资行为所产生的股权归属问题作出特殊约定,该股权归夫妻共有。笔者认为,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是与财产权、债权、社员权等传统权利并列的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与通常意义上的夫...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公司的股权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并且股份公司当中也会经常发生公司股权变更的行为,进行公司股权的变更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来进行。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关于公司股权变更怎么操作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股权变更的具体流程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流程1、召开...
本律自从执业以来,代理过无数的离婚案子,对此本律所刑事部的同事说我是冒天下之大不违,违天之道,对此我认为我是替天行道,拉了一把处在婚姻深渊,泥潭中的人们,我帮他们解脱了,还他们自由。话虽这么说,但第一次坐在我面前的离婚案的当事人我都虚伪的建议他们多沟通,尽量和好如初。双方的矛盾如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不是我寥寥几句话就能消融的。最后仍对簿公堂。
本律师剖析一下他们离婚的原因无非以下几种:
累、 心、 劳、 淡、
【关键词】:生活所累、社会所迫。
70后离婚经济原因,房贷、房租、孩子托费、车子油钱、人情来往、父母看病&&,这个社会是个吞金的社会。地铁里,站着的我环顾两排坐着的人们,年轻男性稀稀疏疏的头上或秃或白,年轻女性的秀发更是五彩斑斓,下面或黄或棕或黑头顶部分黑白相间,黄白相间,棕白相映,而不算年老的我也加入她们的行列,由此想想我那已五十多岁老母亲仍是乌发如墨,不禁心酸。有经济...
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在理解离婚的概念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本人。离婚既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消灭,应当体现夫妻双方本人的意志,因而离婚的请求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他人不得代理。在双方自愿离婚时,必须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在一方要求离婚时,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或向人民法院口头表达离婚的意愿。
第二,离婚必须以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有效的婚姻关系,既包括合法有效的登记婚姻,又包括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为法律所承认其效力的事实婚姻,还包括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或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婚姻;三,离婚还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能进行。
第四,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婚姻关系已经有效成立,即为受法律保...
核心内容:由于当事人对离婚的认识不正确、对离婚法律认识不足等原因,离婚当事人对离婚存在许多误区,包括对房屋产权登记的误区、财产转移误区、青春损失赔偿误区、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等误区。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当事人对离婚的误区。
离婚当事人对离婚的误区:
一、产权登记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二、财产转移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三、青春损失赔偿误区。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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