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婚姻家庭> 离婚纠纷代理问题

离婚纠纷代理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0 16:40:17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纠纷不可以风险代理。这里的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或者先预支一小部分代理费,案件胜诉或者执行后委托人按照胜诉或者执行到位的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委托人将不在支付报酬。
离婚纠纷代理问题
  •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0)三亚民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平,男,45岁,汉族,在海南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公司工作,住三亚市金鸡岭路本单位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林华,女,38岁,汉族,在三亚市技术监督局工作,住三亚市委大院24幢601号。  上诉人邢平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平、被上诉人洪林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在彼此了解不够的情况下匆促结婚,虽然是合法夫妻,但婚姻基础差,性格爱好互不相投,感情无法发展,双方之间的孩子互不尊重、互不相让而吵闹不和,尤其被告的女儿不尊重原告,甚至赶走原告,被告也不加制止和劝解。造成夫妻感情无法融洽而破裂。市委大院24幢601号集资房,系原...

  • 案件简述:离婚共同财产分割 案情:王某于1999年与丁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自2005年起,双方感情产生裂痕,并开始分居,为此,王某曾多次与丁某协商离婚,但丁某一直不同意。2009年,王某不愿再保持这种生活,而向法院起诉丁某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庭审过程中,丁某主张王某提出与其离婚是另有原因,王在外与第三人同居并生有子女是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关键原因,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丁某主张王某应当向其支付损害赔偿8万元。 法院在查清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后,认为,王某在婚后长期与异性同居生活,并且育有子女,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现王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但根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的规定,原告王某应当对被告丁某作出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最终判...
  •   淄川的陈某与丈夫经过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陈某需要一下子支付给丈夫两万多的费用,但丈夫害怕陈某生活拮据,一下子拿不出这部分钱,迟迟不愿意离婚。后来,陈某的父亲出来为其多担保才总算免去了更多的纠缠。

      淄川区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陈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04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张小小(化名)。2010年底,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子随被告张某生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婚生子张小小随被告张某生活;原告陈某支付被告张某家庭财产折价款26000元。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张某提出质疑,陈某经济状况并不好,万一付不起这部分折价款可咋办?于是要求原告陈某提供担保,故原告陈某的父亲同意为女儿提供担保,与被告张某约定,当原告陈某不支付折价款26000元,保证人将依照约定履行债务,这才让一起...

  •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0)三亚民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平,男,45岁,汉族,在海南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公司工作,住三亚市金鸡岭路本单位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林华,女,38岁,汉族,在三亚市技术监督局工作,住三亚市委大院24幢601号。  上诉人邢平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平、被上诉人洪林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在彼此了解不够的情况下匆促结婚,虽然是合法夫妻,但婚姻基础差,性格爱好互不相投,感情无法发展,双方之间的孩子互不尊重、互不相让而吵闹不和,尤其被告的女儿不尊重原告,甚至赶走原告,被告也不加制止和劝解。造成夫妻感情无法融洽而破裂。市委大院24幢601号集资房,系原...

  • 当事人有财产纠纷的,仍然可以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是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具体情形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涉港离婚纠纷能依法调解离婚的。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按照法律规定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属于民事纠纷。债务纠纷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因各种金钱借贷偿还关系问题,引发的矛盾的发生。债务纠纷也就是人与人之间因金钱而引起的矛盾,称之为-债务纠纷,法定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1、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只要双方都同意离婚,无论离婚的原因的是什么,婚姻登记机关都应当准予离婚;

    2、如果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就需要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如果双方仅有财产纠纷,感情并未破裂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3、实践中,因为财产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不在少数,因此,如果一方起诉离婚,还是应当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理由,否则仅仅以财产纠纷提起离婚诉讼,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