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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现在和丈夫要离婚了,法院已经开庭过了,可能会判分居,女士住的房子是丈夫的,但是因为其它原因,这个月该女士暂时没住在那里。如果法院判分居,到时他们的房子不让女士住,该女士该怎么办?
律师答复如下: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如该女士想取得所说房子的居住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该女士生活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丧失劳动能力、老年妇女等情形);
2、房屋系丈夫的个人财产(即公公婆婆不是所有权人);
3、不能以其他方式(现金等)对你给予帮助。对于中青年妇女,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判决享有居住权的可能性很小,但房内属于该女士的个人财产该女士有权取回。
居住权内涵十分丰富,在国际公约、宪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以及物权法等私法领域含义并不相同。在国际公约及宪法中,通常的表述是居住的权利,或称住房权、住宅权。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享有在其国境内自由迁徙及居住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居住的权利是指空间意义上的在什么地方停留的问题,是与迁徙相对应的在某一地方常住的状态,对这种权利的保护是人身自由的重要内容。 国际公约中还有一种作为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意义上的居住的权利(又称住房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第六届会议,一九九一年)》第一条规定:“适足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
核心内容:居住权是什么?有权对他人的房子占有、使用。居住权是一种用益权,只有特定的自然人居住在他人所有的建筑拥有居住权,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无偿性、不可转让性。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第一、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第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因为罗马法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就是:随着“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又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遗赠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团体)不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其主体范围具...
因为高昂的房价,有的夫妻离婚之后并不会分开,而是继续同在屋檐下。而其中部分人并没有就房产的分割达成很明确的协议,容易引发纠纷。南昌市民郭阳(化名)意外地接到了法院发来的一纸传票。把他告上法庭的是曾在一起生活近三十年的前妻黄虹(化名)。由于协议离婚时,未对房屋产权作出明确约定,为此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
郭阳对于前妻的行为十分不解,“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就明确注明了这套房子归我居住。”在他看来,房子是自己争取来的房改房,产权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当初离婚时黄虹并没有提出要求注明自己也有居住权,等于自动放弃。
但黄虹却并不这样认为。“离婚协议只是约定了他对房屋拥有居住权,并没有注明房子给他住了之后我就不能住,更没有确定这套房子到底归谁所有。”黄虹认为,虽然房子是郭阳通过房改的方式获得的,但当时两人还是夫妻关系,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拥有,因此,她有权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咨询,郭阳得知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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