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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驳回起诉格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02 15:43:35 0人浏览

导读: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之后,如果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并不满意的,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坚持要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夫妻双方之间难以达成一致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如果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期限届满仍然坚持离婚,可再次起诉。
离婚驳回起诉格式
  •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之后,如果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并不满意的,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坚持要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夫妻双方之间难以达成一致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驳回这一离婚诉讼请求,如果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期限届满仍然坚持离婚,可再次起诉,届时法院基本上就判决离婚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对于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需要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诉讼,而这六个月的时间,则为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当事人要做好防止财产转移的准备,以免造成自己财产权益的损失。

  • 当事人的离婚起诉被驳回,一般需要在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但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则不受该时间限制。“新情况、新理由”的本质特征应是第一次判决后出现了可能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和重要情节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在诉讼的驳回当中,会出现驳回起诉以及驳回诉讼请求,这二者听起来是没什么差别,但是又有什么区别呢。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一、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有哪些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

  • 离婚以后是不可以起诉离婚的。因为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当事人就没有有效的婚姻关系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了。但当事人复婚或再婚的,则可以对复婚、再婚的婚姻关系起诉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如下: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 6、

    离婚

    案件简述:家庭暴力被起诉离婚,被告反而取得大部分财产。 一男子被以家庭暴力起诉离婚,已经开过一次庭感觉对方在财产分割上胜诉可能较大。经人介绍找到许律师。一审判决除少量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家庭财产,包括两处房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对方上诉,二审调解结案。
  •    妻子在丈夫身患鼻癌时,对他不离不弃、尽心照顾,但病愈后的丈夫却以妻子脾气不好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丈夫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张先生的妻子病逝后,经人介绍认识了金女士。两人相识不到半年就登记结婚,张先生的儿子小张跟随夫妻俩生活。婚后张先生不幸患上鼻癌,金女士对张先生不离不弃,尽心尽力照顾。在她的细心照顾下,丈夫张先生逐渐病愈,但病愈后的张先生以妻子性格怪异、脾气不好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庭审过程中,金女士说自己是农村人,有时候脾气不好,说话方式可能不对,两人因为一些琐事吵架,但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因为两人住的房子已经卖掉给丈夫的儿子小张买房,她现在没有住处。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张先生和金女士是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

  •   本律自从执业以来,代理过无数的离婚案子,对此本律所刑事部的同事说我是冒天下之大不违,违天之道,对此我认为我是替天行道,拉了一把处在婚姻深渊,泥潭中的人们,我帮他们解脱了,还他们自由。话虽这么说,但第一次坐在我面前的离婚案的当事人我都虚伪的建议他们多沟通,尽量和好如初。双方的矛盾如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不是我寥寥几句话就能消融的。最后仍对簿公堂。

      本律师剖析一下他们离婚的原因无非以下几种:

      累、 心、 劳、 淡、

      【关键词】:生活所累、社会所迫。

      70后离婚经济原因,房贷、房租、孩子托费、车子油钱、人情来往、父母看病&&,这个社会是个吞金的社会。地铁里,站着的我环顾两排坐着的人们,年轻男性稀稀疏疏的头上或秃或白,年轻女性的秀发更是五彩斑斓,下面或黄或棕或黑头顶部分黑白相间,黄白相间,棕白相映,而不算年老的我也加入她们的行列,由此想想我那已五十多岁老母亲仍是乌发如墨,不禁心酸。有经济...

  •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赖某

    被告:陈某

    2005年8月12日,赖某经人介绍认识陈某,3天后双方到赣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书。双方共同生活一个月后,赖某发现陈某携带聘金潜逃,遂报案。后经赣县公安局户政科认定,陈某办理结婚证的身份证系伪造。无奈之下,赖某诉至法院。

    【裁判】

    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现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情况经公安机关认为是伪造,故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因此,该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赖某的起诉。

  • 登记离婚 协议离婚 自愿离婚

      登记离婚,又称两愿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也就是说,登记离婚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就离婚、子女及财产的有关问题达成共识,并共同持有关证件和证明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经查实符合离婚条件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登记离婚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并达成协议为前提,这种离婚方式,不仅手续简便、节省时间和费用,而且无须陈述离婚的具体原因,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隐私,同时避免了当事人在法庭上相互指责,以至于造成更深的敌对情绪,有利于离婚协议的自愿履行。因此,在我国登记离婚的人数远远超过诉讼离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

  •   4月8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徐某和被告周某197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5个子女,现均已成年,美中不足的是长子因小儿麻痹常年卧床在家。三十几年来,原被告共同照顾长子,夫妻之间虽偶有争吵,但却从未因家庭困难而相互离弃。今年3月初,原告徐某外出,一个月后回家发现长子躺在床上龌龊不堪,身上竟有脓疮。徐某异常气愤,认为丈夫周某疏于照顾是嫌弃长子,坚决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深厚。双方的长子一般都是原告徐某照顾,因被告周某并无照顾他人的经验,且被告自己也有病在身,因此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和证据并不充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永修频道

  •   民法典(婚姻编)把准予离婚归纳为不忠、分居、失踪、虐待、遗弃、恶习、威胁安全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体包括如下: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与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类似于重婚的违法行为。

      总之,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宽恕的,可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是符合民法典(婚姻编)原则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暴力行为。

      事实是,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坏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地平等地位与和谐关系,影响社会安定团结。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

  • 发布时间:2010-10-18 16:51:54【我要纠错】【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法制网10月18日讯 通讯员熊晓辉 一对离婚夫妇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最终法院以起诉不符合相应的事实和理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了这起蹊跷离婚案,

      原告窦女士和被告赵先生原是一对夫妻,1991年双方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由于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与1993年协议离婚。后因考虑到女儿的成长问题,双方于1994年办理了复婚手续。

      窦女士称,复婚初期被告尚能尽到父亲和丈夫的责任。然而在2003年窦女士生育了儿子后,被告经常不回家,对子女不管不问,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吵闹,以致后来两人长期不说话,双方关系陷入僵化,2007年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窦女士认为双方感情却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于是向法...

  •  林先生夫妇前段时间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就其财产分配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其中儿子的抚养权以及他们的房子由林太太拥有。但是之前买房子时房产证上写的是林先生的姓名,林先生跟林太太因此而疑惑是否他们现在要办理转名手续。

      据向相关人士了解,其实林先生夫妇并不需要办理交易手续,他们可以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析产登记。

      林太太:什么是离婚析产登记?

      答: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也有一定的区别。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免收交易税费。

      林太太:有哪些是办理离婚析产登记的必备资料?

      答:1、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2、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包括共有证);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房地产登记申请书;5、委托书。林太太: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有哪些基本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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