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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让孩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20 14:28:25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时要得到孩子得抚养权要准备好证据证明自己的经济实力、生活环境更适合抚养孩子。如果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的,那么要争取孩子的同意,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听取孩子的意见。那么离婚后如何让孩子?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离婚后如何让孩子
  • 离婚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得到孩子的抚养权:1、当事人要准备好证据证明自己的经济实力、生活环境更适合抚养孩子;2、对于已经年满八周岁的孩子,那么要争取孩子的同意,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听取孩子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离婚后,孩子探望权的确定方式为:一般是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法律规定,孩子探视的时间和方式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离婚后孩子如何改名

      案情介绍:父母离婚后,往往会因孩子随谁姓的分歧而对簿公堂。记者近日从北京市二中院了解到,因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纠纷日益增多,由于目前法律对未成年人姓名权的规定几乎是空白,容易造成法官判决不一。对未成年人姓名权的立法迫在眉睫。

      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1年7月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确定两人的儿子王晓(化名)随张女士生活。一年后,张女士到户籍管理部门将王晓改名为张晓。王先生得知张女士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变更子女姓名后很恼火,遂与张女士交涉,要求恢复孩子的原姓名,但遭到拒绝。王先生为此提起诉讼。

      王先生认为,孩子的名字是其与张女士在离婚前经过协商共同确定的,而张女士更改孩子姓名是单方面的行为,侵犯了王先生对孩子享有的监护权。张女士则抗辩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孩子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将孩子姓氏改为母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更改姓名也是为了孩子的生活方便,并未侵...

  • 上门女婿离婚孩子归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根据相关规定,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离婚后前妻不让见孩子的处理方式:一般来说,夫妻之间可以先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该方行使探望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离婚不探视孩子是可以起诉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且前述的探望不仅仅是一种法定权利,也属于一种法定义务,且法定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易轶。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您双方对于是否离婚、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纸质的离婚协议书,并携带双方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手续; 诉讼离婚,您需要携带起诉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对方的居住证明或是户籍证明到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或是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于法院规定的日期前交纳诉讼费。缴纳完毕诉讼费后,您耐心等待法院通知开庭即可。

      至于孩子抚养权在诉讼离婚中,抚养权的归属是一个需要综合参考孩子年龄、双方经济条件、双方平时谁照顾孩子更多、双方可以给孩子提供的生活环境来判断哪一方更适合抚养孩子,而判定谁享有孩子抚养权的。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根据《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按下列办法办理:  1.上海市居民与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上海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上海市居民与外国人离婚的,均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离婚诉讼是一般的民事诉讼,也是要经过一定的流程的,需要一定的时间,夫妻一方要起诉离婚,首先要考虑的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才能走接下来的程序,这可能会有一些麻烦,因为每个个体的情况都是不同的,那么如果要离婚去什么法院起诉离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去什么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另外有几种特殊情况如下: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或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所,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离婚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

  • 一.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关于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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