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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私房钱不交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13 09:09:30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时私房钱的归属:如果夫妻双方并未就“私房钱”的归属进行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明、约定无效的情形时,“私房钱”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被认定为为夫妻共同所有的“私房钱”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离婚私房钱不交了
  • 离婚时私房钱的归属:如果夫妻双方并未就“私房钱”的归属进行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明、约定无效的情形时,“私房钱”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被认定为为夫妻共同所有的“私房钱”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夫妻可以任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婚后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否则即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夫妻双方之间没有关于“私房钱”的书面约定,那么在离婚时,“私房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包括一方的私房钱,归夫妻共同所有。私房钱是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积攒下来的财物,其性质上并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私房钱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结婚时给付的彩礼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不予分割。

    但是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女方需要返还彩礼的三种特殊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需要返还彩礼。

    2、结婚彩礼给付之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没有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保护,彩礼应当返还。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此彩礼应当返还。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到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其中依据第二条和第三条请求返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

  • 离婚以后是不可以起诉离婚的。因为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当事人就没有有效的婚姻关系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了。但当事人复婚或再婚的,则可以对复婚、再婚的婚姻关系起诉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曹成律师。以下为你解答对方不离婚怎样才能离婚。

      合法的离婚途径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对方不离婚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了。

      诉讼离婚的程序如下:

      1、确认具体管辖法院。

      2、准备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文件;户口本(有子女的);出生证明(有子女的);证据(原告根据诉讼请求提交,被告根据答辩目的提交)。

      3、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庭递交诉讼材料,申请立案。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谢谢。

  •   核心提示:“蜗婚”是指离婚的男女仍住在一起,像合租者一样,共用卫生间、厨房,平摊水、电、燃气等费用&&

      网络热词“蜗婚”,大体是指夫妻“离婚不离家”的情况。离婚的男女仍住在一起,像合租者一样,共用卫生间、厨房,平摊水、电、燃气等费用&&与其他合租者不同的是,他们共同拥有房子的产权,曾经是最亲密的爱人,这就是“蜗婚”者的现实生活。

      在这“离婚不离家”的生活模式背后,会发生怎样的故事呢?近日,记者走近自嘲比“蜗居”更“杯具”(网络用语,悲剧的谐音)的“蜗婚族”,听他们讲述“离婚不离家”的尴尬故事。

      意气之争 换来尴尬的“蜗婚”

      11月12日,记者...

  • 根据《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按下列办法办理:  1.上海市居民与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上海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上海市居民与外国人离婚的,均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离婚诉讼是一般的民事诉讼,也是要经过一定的流程的,需要一定的时间,夫妻一方要起诉离婚,首先要考虑的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才能走接下来的程序,这可能会有一些麻烦,因为每个个体的情况都是不同的,那么如果要离婚去什么法院起诉离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去什么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另外有几种特殊情况如下: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或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所,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离婚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

  • 一.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关于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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