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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造假病历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11 14:07:27 0人浏览

导读:

医院伪造病历这样处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伪造病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医院造假病历赔偿?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医院造假病历赔偿
  • 医院篡改病历赔偿案例

    病人前往三级甲等医院看病,入院当天就去世。家属要求赔偿40万元,医院提供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中有明显的篡改痕迹和缺页现象,在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下,2006年1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医院未完成举证责任,应赔偿患者家属33万余元。 患者之死 2003年5月11日18点25分,60岁的患者李华清因感到有点心慌不适,在家属陪同下前往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急诊室就诊。经检测其血压为105/65mmHg,心率100次/分。医生接诊后决定给患者进行静脉注射,经静脉注射后患者感觉极度不舒服。医生又吩咐患者用手自己抠自己的喉咙,说:“这样抠可以人为地制造呕吐,呕吐出来,你就会舒服了。”患者按医生的吩咐照办以后,不但没有缓解症状,难受程度反而更加严重。家属再向医生反映,医生却置若罔闻,要求患者自己走到治疗室门口的坐椅上去输液。 ...

  • 医院涂改病历 医院赔偿18万元

    因医院涂改而无法提交真实的病历,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刚刚审结的一起案件,德清县人民医院因涂改病历,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正常进行,需要付出18万余元的赔偿。

    去年1月25日,德清县癌症患者叶某因腹部疼痛到该医院就诊,2月2日在医院死亡。事后,叶某家人发现医院对病历记录进行多处涂改和添加。为此,他们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28万余元。法院认为,本案中,医院涂改病历,无法提交真实的病历,而病历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依据,因存在涂改而导致鉴定不能正常进行,应认定医院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因此医院应赔偿死者亲属医疗费、丧葬费等18万余元。

  • 医院把患者原始病历丢失赔偿案例

    医院将患者的原始病历弄丢,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院方被责令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近15万元。近日,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医院疏于管理,将患者的原始病历丢失而承担责任的案件。

    据了解,患者刘某(已亡)因双下肢病变,双足皮肤青紫,于2005年7月住进当地医院,并被医生诊断为血管炎、坏死性血管炎。后因病情较重于同年8月转入省城某家医院,被该院诊断为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闭塞症,不久后,该院为患者行主动脉双股动脉人造血管旁路手术,手术结束后不久,患者便出现憋气、抽搐、意识模糊,经抢救无效死亡。  刘某的妻子庞某认为省城这家医院医疗措施不当,本应没有危险的疾病却致使病人术后很快死亡,遂向临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庞某诉称,丈夫刘某的死亡与院方手术不当有直接因果关系,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故要...

  •   我们知道医院要为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负责的,是不能随意更改伪造患者病历的,否则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这种行为也是对患者不负责任的表现,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医院伪造病历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院伪造病历如何处理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行为的记录。

      1、承担相应的。

      2、从行政责任看,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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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门诊病历的保存时间,一要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门(急)诊病历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二要考虑病历资料利用价值的不同和民法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的要求。医院过早地销毁病历资料,很可能会伤害患者而且也不利于自己。因此,对医院门(急)诊病历管理,其最低保存期限最好延长到20年。更多:医院病历相关规定

      而对于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只作了下限规定:住院病历不得少于30年。这一规定由于有“保存期不得少于”的文字而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医院可根据病历自身情况和价值的不同,把住院病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通常可分为永久和长期两类三级病案,一级病案是稀罕、贵重的病历资料,主要指国家、省级党政领导人和社会名流的病历,医疗机构重大医疗事故病历,以及有影响的复杂、疑难和罕见...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首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部分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单、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相比《办法》,上述规定对于保护患者的利益,提高医疗服务过程的透明度,减少医患之间不必要的误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首次明确规定了病历资料的封存与启封程序。即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的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者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并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 仅凭门诊病历不能认定工伤,门诊病历是认定工伤所需的材料之一。工伤的认定要到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的证据: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工伤认定的进行就是需要拥有相应的材料来佐证的,门诊病例是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一个证明的,但是这个并不是完全的材料,还需要别的材料来佐证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凭门诊病历能认定工伤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凭门诊病历能认定工伤吗

      “门诊病历可以是认定工伤的一种材料,但不能单凭门诊病历就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等。”

      二、工伤认定性质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

  • 医院伪造病历这样处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伪造病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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