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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赔偿货物归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22 10:19:38 0人浏览

导读:

近年来,人们的购物方式发生了变化,网上购物成为了潮流,出门逛街变成了出门拿快递。但是,有不少人表示都遇到过快递丢失或者快递损坏的情况,那遇到这种情况快递公司是怎么做的呢?针对顺丰赔偿货物归谁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顺丰赔偿货物归谁
  • 【关键词】财产权利盗窃罪有期徒刑【案情简介】被告人黄某于2009年12月27日下午,在北京市西城区大觉胡同27号某快运公司内,趁分货无人注意之机,盗窃被害人吉某快递件诺基亚N85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30元。于2009年10月29日及11月2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三道栅栏胡同某快递公司内,先后窃取公司快递件2件,内有苹果牌A1181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牌IXY1101IS型数码相机一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7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书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北京韵达速递有限公司证明材料、视频资料赃物照片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裁判要点】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及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及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
  •   货物丢失的赔偿

      我们从5月10南阳发货到西藏由货运物流公司运输中途丢失,我们有发货单和收货清单,物流不给找回,我们该怎样起诉,赔尝埙失

      中顾网律师回答:

      同谁签的货运合同诉谁。

      货物丢失的赔偿

  • 由快递寄送的水果坏了的,如果是快递公司延误了送货日期,导致水果坏了的,那么由快递公司按照原价赔偿,如果是因为本来水果就是坏的或者送来之前就已经坏了的,那么可以与商家协商重新发货。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   快递是大家都经常使用的,但是因为各种意外发生快递损坏的情形也是有的。那么快递货物损坏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快递货物损坏赔偿标准,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快递货物损坏赔偿标准:

      新《邮政法》的说法,只能赔运费的3倍。有的快递(物流)公司在运单上(背面)有承运条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运费2-10倍的说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托运包裹的重量给出赔偿,如每千克20元等,各家快递公司不大一样。很多快递公司也提供额外保险服务,分为保价和保险两种。保价就是保多少赔多少,费率一般为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几(1-5),较贵;保险则是采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传统货运保险条款,费率为千分之几(1-8),存在一定比例的免赔额,也就是说不是全额赔付损失的。在快递业务中,对确实要保的货物,多数人是采用保价的。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

  •   10月29日,李先生委托深圳某快递公司寄一部手机到沈阳,按快递公司的说法,应该是三天之内到货。可时间过去好几天,收件人未收到货物。李先生将情况反馈给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在查询了一段时间之后,告知李先生货物已经丢失。随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了分歧。原来,在快递公司详情单中,李先生填报的保价额是2500元,那么,按详情单上写明的“保价费为货值5%”的规定,应该收取顾客125元的保价费。但是,当时公司业务人员一共只收取了25元费用,其中有18元是运费,另7元视为保价费。因此,快递公司认为李先生没有交够保价金额,而且当时李先生也已在详情单上签名确认,意味着他应该看到了自己该交多少保费,所以,他本人也应承担一些责任。快递公司最终只同意赔偿500元,而李先生坚持要求全赔。  【律师点评】对此案例,深圳市国欣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作出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保...

  • 未保价的快递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未保价快递丢失赔偿金额不受3倍邮资的限制,不超过3倍邮资的限制只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失赔偿,不适用于快递赔偿,也就是说,快递未购买保价的赔偿金额不受3倍邮资的限制,未保价快递丢失可按民法原价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 托运货物丢失赔偿标准 案情介绍: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速运公司赔偿原告科发公司人民币5000元。   科发公司与速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6年2月,科发公司将一票货物交由速运公司快运至位于大兴区的一家电子公司,速运公司的收派员代填了运单。运单约定,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该运单背后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寄托物第3条规定: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但运单同时亦约定:请仔细阅读背页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

      在托寄过程中,速运公司的人员提示科发公司看运单背页条款,科发公司人员看后没有接受,即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字。科发公司交付12元运费后,速运公司予以快运,在运输途中将该票货物遗失。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科发公司主张该票货物价值为近6万元,坚决要求速运公司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并提交了其产品...

  • 快递丢失的赔偿标准是: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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