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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鼻失败会赔偿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25 08:34:31 0人浏览

导读:

医院漏诊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如果医疗事故完全是由医院的漏诊导致的,则医院应当承担完全责任,如果医疗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医院的漏诊导致的,那么医院则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医院的漏诊行为情节轻微的,那么医院一般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那么隆鼻失败会赔偿么?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隆鼻失败会赔偿么
  • 张女士在兰州一家医院做了注射隆胸后,却长期忍受痛苦,于是将兰州市某医院告上法院。 昨日记者获悉,这起甘肃省首例使用注射隆胸引发的医疗纠纷案已于2006年12月底作出宣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定,因被告医院不具有医学美容执业资格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据此赔偿受害者各项损失共计12.5万元。

      妇女美容引发毁容

      第一次手术:变得不对称 隐隐作痛

      2002年,40多岁-的张女士闻讯来到兰州市某医院做丰胸手术,通过咨询后,张女士得知该医院手术无须开刀,只需注射填充材料,仅花50分钟就能达到明显丰胸的效果。张女士交纳了6000元手术费后,该医院医师高某便为张女士进行了手术。手术结束后,张女士发现其胸部明显增大了,觉得很满意。不料数月后,张女士的胸部开始逐渐变得不对称,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越为明显,且常常隐隐作疼。

      第二次手术:未成功 化脓

      随后,...

  • 隆鼻失败获判精神赔偿案例

    案情介绍:39岁的于女士做完隆鼻手术3个月后,鼻子感染导致鼻尖形成肉眼能见的小坑,她遂告上法庭向美容院索赔。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认定美容院存在医疗过错,判决其赔偿于女士3.5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3万元。

    现年39岁的于女士是一家酒楼的经理。5年前,她做完隆鼻手术后一直不太满意,后来通过广告资料得知北京圣心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圣心美容院)“具有精湛的医学技术——‘绝活美鼻’”。2007年11月8日,于女士到圣心美容院做了修鼻假体手术,“他们给我3盒消炎消肿药就让我回家了,说一周后去拆线”。去年2月,于女士发现鼻子变肿,有液体流出,赶紧去圣心美容院治疗。医生给她冲洗并缝合了伤口,但她的鼻子仍未好转,不但流脓,鼻尖还形成了一个肉眼能见的小坑。此后于女士到医院就诊,被确诊为鼻前庭炎。去年底,因认为...

  • 整形失败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可以起诉该医院,返还手术费用并要求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如果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整形失败后的维权途径如下:

    1、出现整形纠纷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看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2、如果整形机构未经核准登记,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或是实施手术人员无医师资格,则应属于欺诈行为,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院方应三倍返还手术费,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和伤残补助费等损失。消费者可与整形机构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赔。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

  •   读者刘女士问:

      2005年我在一家美容美发中心做隆鼻术,当时花了1500元。后来,发现手术不成功,便于2007年再次做手术,又花去3000元。然而,假体再次掉落,引起并发症,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和工作。请问我如何获得相应的赔偿?

      李煦燕律师答复:

      随着美容业的快速发展,整容者与美容机构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规范美容机构的经营活动,我国在2002年颁布实施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你应当首先弄清楚为你做整形手术的美容美发中心是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果没有,你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对于该美容机构给你造成的损害,你可以与其交涉,或者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与其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

  •   医院手术不当 承担赔偿责任   11月1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宣判,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明医疗费等损失9万余元。

      事发2005年2月18日,原告张明因身体不适入住被告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子宫肌瘤、慢性宫颈炎及重度贫血。同月21日医院对张明实施了阴式子宫全切术。手术后第4天,张明出现发热、腹痛、白细胞升高等症状,院方以抗炎治疗。当月27日,张明病情恶化,经检查及会诊,院方当晚对张明行“剖腹探查术”,发现张明乙状结肠与直肠交界处肠管完全断裂,即将肠管断裂处两端修缮后行端端吻合,并行腹腔引流。因病情严重,次日院方下达病危通知。之后张明一直在被告处治疗,曾出现肠瘘,经治疗瘘管已闭合,术口已愈合,肠道通畅,2006年3月11日出院。于同年6月前往赣南医学院复查一次,后经赣州市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同年12月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10级伤残。双...

  • 为了让自己更美丽,从新疆来宁波做生意的韩女士找到一名整形医生割双眼皮和抽眼袋,谁知手术后出现眼睛发炎、水肿、眼睑下垂等症状,而给她做手术的医生已从医院辞职,手术室也是医生向其他医院借的。 昨天,这起医疗纠纷有了初步的处理结果。 上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海曙区卫生局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表示,已接到韩女士的投诉,调查核实后,会给出答复。昨天,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说,经过协商,韩女士已和给她做手术的丁医生达成一致意见,丁医生退还了4600元手术费。 工作人员表示,据他们了解,中山专科医院手术室外借是医生的个人行为,院方并没有就此收取任何费用。但医院在管理上的确存在漏洞,他们已让有关执法部门进一步调查。 记者从韩女士处了解到,丁医生是在4月13日赶到宁波和她协商此事的,目前她已收到4600元手术费。 ...
  •   手术失败应当由过错方对受害人承担医疗费、营养费和后续的护理费用等赔偿。在诊疗过程中如果因为医疗方的过错导致手术失败,对就诊人的健康造成一定的损害,属于医疗事故,过错方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方不存在过错,只是因为概率事件导致手术失败的,医疗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手术失败应该怎样赔偿呢

      (一)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二)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得出。

      (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都有此规定。

      二、医疗事故的特征...
  • 医院漏诊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如果医疗事故完全是由医院的漏诊导致的,则医院应当承担完全责任,如果医疗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医院的漏诊导致的,那么医院则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医院的漏诊行为情节轻微的,那么医院一般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解除婚约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婚约又称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双方要解除婚约的,一般由男女双方协商处理,不具有赔偿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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