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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和用工单位改变可否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1 16:20:37 0人浏览

导读:

在公司上班是有一定工作地点的,但是有的公司并不会一直在一个地方,可能会转移公司的地址,这样一来很多的员工上下班可能就不方便,甚至转移到比较远的地方。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工作地点和用工单位改变可否赔偿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工作地点和用工单位改变可否赔偿
  •  《工伤保险条例》6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4条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
  • 用工单位指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催告其签订,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可以主张其支付双倍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孙某于2008年10月与苍山县某劳务派遣单位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孙某2009年10月被用工单位解聘,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因一时没有用工单位,将孙某辞退。孙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派遣公司撤销辞退决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65条规定,“派遣单位解聘员工应符合下列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

  • 如果用工单位进行裁员,派遣单位一般不能因此而与派遣工解约。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用工单位经济性裁员的,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不能实施合同解除权,但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其妥善安置被派遣的劳动者。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用工单位是指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而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孙某于2009年10月与苍山县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10月,孙某被派去的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裁员,将其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因一时没有用工单位,故将孙某辞退,孙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派遣公司撤销辞退决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65条规定:“派遣单位解聘员工应符合下列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   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去投诉。那么,怎样投诉用工单位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怎样投诉用工单位,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怎样投诉用工单位?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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