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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婚姻无效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21 08:45:00 0人浏览

导读:

近亲婚姻不合法。如果属于近亲关系的,婚姻登记机关是不准予登记的,如果隐瞒事实骗取了登记,其婚姻存在婚姻无效的因素,法院有权撤销该婚姻。法律禁止近亲结婚,该行为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婚姻无效的行为。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近亲婚姻无效赔偿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近亲婚姻无效赔偿
  • 2005年12月,临沂张某与赵某相识两个月后,到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初,张某领着赵某回老家过年时,发现赵某竟是早己经移居东北的亲姑姑家张某某的女儿,但二人还是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并于2006年10月生下一子,先天痴呆,从此张某和赵某二人生活、感情陷入低谷。忍无可忍,赵某于2008年3月3日,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评析:依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张某与赵某系姑表兄妹,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尽管二人最初...

  •   苏某与汪某系表兄妹,两家为亲上加亲,在父母的安排下,与2009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双方亲戚多次调解无果,2011年1月,汪某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儿子由其抚养,苏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

      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嫡亲表兄妹,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应认定双方的婚姻无效。关于子女抚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考虑,法院最终判决汪某与苏某的婚姻无效,另外汪某与苏某所生之子随汪某生活,被告苏某每月需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为止。

  • 近日,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宣告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的母亲与被申请人李某的母亲系亲姐妹,申请人、被申请人系姨表兄妹,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在1997年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家长撮合,于1998年3月6日,申请人、被申请人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结婚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感情不和,被申请人经常殴打申请人,申请人从2001年与被申请人分居,一直住在娘家。申请人王某于2009年5月6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姨表兄妹,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双方申请办理结婚证,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制度,属无效婚姻,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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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一经受理,经审查确实属于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效的判决。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解调。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 导读:本文为您介绍了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怎样界定无效婚姻?本文为你做出了详细的介绍,以下内容是由法律快车网婚姻法频道为您提供。无效婚姻(voidmarriage),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
  • 婚姻无效存在如下法定情况:1、重婚。即一方或双方已经有其他配偶;2、未到法定婚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   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双方只要领过结婚证就是法律承认的夫妻了,甚至有的人还觉得办过酒席就算两人已经成婚,结婚证都不是必要的。但是,有些婚姻即使有结婚证法律也不会认可的。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将对婚姻中无效婚姻的情形进行解说。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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