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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受老乡田某的雇用,从河北老家到北京建蔬菜大棚,在此过程中猝死。周女士的家属认为属于在工作中死亡,将田某起诉到法院索赔30万元。昨天,此案在密云法院开庭审理。
周女士的家属说,去年6月底,田某承包了张某在北京市密云县某镇水泉村的菜棚建设工程,把周女士接到北京,在水泉村的工地上当瓦工搭建菜棚,日工资110元。同年7月10日早晨,周女士被发现在工棚里死亡。她的家属认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死亡,要求雇主田某和菜棚所有方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30万元。
被告张某和田某称,事发当天早晨4点,工友发现周女士在通道上躺着,当时报了120,送到医院之后死亡。他们认为,周女士本身就有疾病,在死之前她自己还买了药,她猝死的原因是疾病,与劳动并没有关系,也不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死亡,所以不同意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阅读延伸: 劳动法全文
猝死情形下的保险赔偿责任有哪些?猝死是否属于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意外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猝死的定义
猝死是指自然发生、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猝死尸体的检验》(ga/t170-1997)
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发生突然的、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自然死亡)。猝死的时间限度,目前一般指从开始发病(或病情突变)到死亡在24小时以内者。
二、对猝死的认定
目前对猝死的通说认为,猝死只是一种死亡的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而死亡原因是确认保险责任的关键问题。简而言之,死亡原因是本身的疾病导致,那么在健康险类内理赔是不存在争议,在意外险内一般是拒赔的;如果死亡原因是外来的、非疾病的,是符合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
猝死分病理性死亡和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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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者,最担心的就是万一在工作中发生什么事故,甚至导致伤亡,这时候处理起来就比较棘手了。那么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工伤事故赔偿依据是怎样规定的?工伤事故死亡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伤事故处理程序1、进行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于1年内提出申请。
2、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出现受害者死亡的情况是很常见的,是需要对其近亲属进行赔偿的。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标准:
1、丧葬费:上年度年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
2、死亡赔偿金:上年度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镇),上年度该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农村);
3、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009年7月13日中午,宏达公司办公室主任张希按领导的安排陪同一重要客户用餐,其间突感不适,当即被直接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5时死亡。事后,张希的儿子申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父死亡属工伤,但该局认为张希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死亡,不能视同工伤。
张希儿子不服,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撤销了《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对张希的死亡视同工伤。
本案张希能否被视同工伤,直接涉及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和适用。该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这一规定明确了“视同工伤”的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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