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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原告H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地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并特别约定,“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起,被告在两年内不得在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企业中任职或兼职。竞业限制期间,原告支付给被告不低于其同基本工资的50%的竞业限制补偿。被告违反竞业限制的,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2008年3月5日,高地提交辞职申请,并填写了《员工工作及资料移交表》,H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让高地签订《离职结算单》,该结算单中写明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09年3月5日,并由H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填写“放弃竞业补偿”,并让高地在离职结算单下方签名确认,高地未签,之后由H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为签名。2009年3月6日,高地离开原告处,进入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时,原告私自填写要求被告放弃竞业补偿,此项...
我们在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的时候,在协议当中会出现竞业禁止条款。因为这类协议的签订对象,涉及到的岗位是比较有针对性的,因此有很多人都不是那么的了解。那么,保密协议中的竞业条款是否有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保密协议中的竞业条款保密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区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禁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竞业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竞业禁止协议,是禁止劳动者在职期间到其他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兼职,或者禁止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的合同。竞业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那么,竞业合同违约金要怎么确定呢?有什么标准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竞业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虽然《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对竞业合同违约金的数额不可以超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付的经济补偿的三倍的规定并没有出现在后面正式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但是这种对竞业合同上限的规定,也不失为司法实务中确定竞业合同违约金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计算标准。在实际中,面对用人单位要求给付竞业合同违约金时,仲裁庭和法庭应该参考这个竞业合同违约金数额上限,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额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二、竞业合同违约金要参考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那么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怎...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有的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来解决。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可协商约定,可依据该员工离职前近一个月工资标准乘以竞业限制的年限来确定。具体来说,可以从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有的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来解决。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可协商约定,可依据该员工离职前近一个月工资标准乘以竞业限制的年限来确定。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在支付时间上法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里所说&ld...
竞业协议通俗来讲就是竞业限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协议,一旦订立了竞业协议之后,对双方当事人都产生了约束作用。那么竞业协议对普通员工有约束力吗?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竞业协议对普通员工有约束力吗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否则劳动者可以主张协议无效。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一条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进行了最大化的保障,那就是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二、离职后竞业协议规避要怎么做1、一方必须保证:一方与另一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及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另一方后,两年内不得在生产经营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不得披露...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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