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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事故与赔偿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8 18:18:51 0人浏览

导读:

学生受伤如果是由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事故与赔偿吗
  •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以下几部分:

    1、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事故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对于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学费。指由于耽误学习,而需要聘请家教予以辅导的费用。误学费的计算可以参照误学时数和当地普通家教行情予以估算,但是学生死亡、学校或第三人同意支付的除外。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生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需要修道院护理的,会给护理费;对于受难务期间生活需要照顾的,也付给护理费。护理费按照护理造成的收入损失计算,但最高不得超出当地平均生活费的3倍。

    5、残疾生活补助费。按照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当年平均生活费计算,统一赔偿20倍。计算公式:农村6096元/年(城镇14546元/年)×20年×残疾折率(发生地当年平均生活费每年5月1日确定),残疾折率:十级伤残10%,九级伤残20%……二级伤残90%,一级...

  • 学生事故赔偿调解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损害情况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等,并由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政府设立的学生安全事故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也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非司法解决方式。所谓调解是指学生伤害事故当事各方在第三人主持下,通过其劝说诱导,促使事故争议的当事各方在自愿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 调解与协商的区别是调解有第三人介入,协商没有第三人介入。调解与协商都是以当事双方的自愿为原则,调解人只能说服劝导而不能自主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争议能否解决最终还是取决于争议双方能否达成协议。调解按照调解主持人的身份不同,可以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

      对...

  •   学校安全事件的赔偿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更多关于学校安全事件的赔偿原则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学校安全事件的赔偿原则

      学校安全事件的赔偿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

      1、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段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育教学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还应当对教师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业务培训,指导和督促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2、学校应当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学活动特点,对学生进行相关规章制度和纪律、安全及自救自护教育。学校教育课程设置应当包括安全...

  •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要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学生受伤是因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如果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受伤后果是因为学生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校可以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孩子在学校受伤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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