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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能否要求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8 13:42:55 0人浏览

导读:

同居期间,虽然不是法定的婚姻关系,不受婚姻法的调整与保护。但是,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积累的财产是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你们同居时婚姻关系法律不保护,但是财产关系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共有财产的性质进行处理,若你们解除同居关系时,你有权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积累的财产。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同居能否要求赔偿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同居能否要求赔偿
  •   同居期间意外怀孕,要么双方及时登记结婚并顺顺利利生育子女,要么双方协商打掉,继续过二人世界,但两人分手后女方却要求支付补偿费。那么同居期间流产能否要求赔偿?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同居期间流产能否要求赔偿?

      同居期间流产,一般仅支持对女性身体的合理补偿。

      (1)男女双方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发生性关系可能产生的后果,因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因此怀孕一事是双方的行为造成的,不应该归咎于一人。

      (2)但如果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并人工流产,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治疗妇科疾病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确系其损失,在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可以要求男方酌情承担部分费用,对女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同居流产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女方请求男方支付因流产而导致的精神损...

  • 同居期间,虽然不是法定的婚姻关系,不受婚姻法的调整与保护。但是,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积累的财产是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你们同居时婚姻关系法律不保护,但是财产关系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共有财产的性质进行处理,若你们解除同居关系时,你有权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积累的财产。
  • 离婚符合法定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的能要求赔偿。具体情形有:一方有重婚行为;一方与他人同居行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一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同居关系不能要求支付扶养费,因为同居关系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只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才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是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解除同居关系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主要根据收入情况来决定。一般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全年的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比例还可以视情况提高或降低。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未婚同居关系子女要给抚养费吗?如果要给抚养费,那么如何给呢?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因此未婚同居子女也要给抚养费,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未婚同居关系子女要给抚养费吗

      未婚同居关系子女要给抚养费吗?当然要给,这个与婚生子女条件是一样的。《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   同居关系终止后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

      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存在恋爱关系或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之间经常发生所谓“青春损失费”或日“青春损失赔偿费”的纠纷,一般多是因为双方恋爱关系或同居关系出现了挫折引起的。

      按照社会上比较普遍的看法,同居关系中女士的损失是比男士要大的,所以女方提出“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可以理解,但是,“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问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同居关系基本是持否定态度的,也就是说,除了同居关系中的非婚生子女可以受到与正常子女同样的抚养保障外,其他的纠纷,一般不属于法院处理的范围。同居关系终止后女方提出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虽然“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人们通常理解的“青春损失费”实际是指精神损失。结合女方受伤害的事实,如果双方在终止同居关系时自愿达成了由一方补偿另一方适当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协议...

  •   同居期间意外怀孕,要么双方及时登记结婚并顺顺利利生育子女,要么双方协商打掉,继续过二人世界,但两人分手后女方却要求支付补偿费。那么同居期间流产能否要求赔偿?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同居期间流产能否要求赔偿?

      同居期间流产,一般仅支持对女性身体的合理补偿。

      (1)男女双方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发生性关系可能产生的后果,因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因此怀孕一事是双方的行为造成的,不应该归咎于一人。

      (2)但如果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并人工流产,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治疗妇科疾病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确系其损失,在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可以要求男方酌情承担部分费用,对女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同居流产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女方请求男方支付因流产而导致的精神损...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怀向阳。形成同居关系的双方不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如果两人只是同居关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就不构成夫妻关系,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无权要求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具有扶养义务指的是形成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果双方形成同居关系后,育有子女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有抚养义务的。《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帮助和保护的义务。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承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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