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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当时,在对于伤者的家属的赔偿时,单位是应当赔偿的。
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
工伤应当赔偿以下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后,他的直系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赔偿金,其中包括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近亲属能够获得多少的工伤死亡赔偿金,与职工的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有关联。这三项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
第一、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六倍。
第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这是按照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第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工伤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工伤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工伤死亡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伤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统筹地区是指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出现工伤是要进行赔偿的,如果工伤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就要根据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那么鉴定为因工死亡如何赔偿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鉴定为因工死亡如何赔偿: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向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支付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时: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这里应注意的是,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死之职工生前的工资,是指第一次核定的数额,此后抚恤调整时不受此限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交通事故与非因公死亡 案情介绍:“真是感谢人民法院,现在的政策还真是保护老百姓的利益,没想到这么快就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日前,死者李某的亲属接到山东省宁津县法院的判决书时激动的流下了眼泪。
死者李某生前是某塑胶制品公司的工人,公司未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2007年11月,李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逃逸。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事故原因无法认定,责任不明,未做出是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认定。死者李某的丈夫孩子和父母在无法通过交通事故处理获得赔偿,又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获得救济的情况下,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塑胶制品公司按职工非因工死亡支付相关费用。
2008年5月,山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由塑胶制品公司给付诸申诉人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16000元,并且塑胶制品公司自2007年11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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