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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赔偿金时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30 10:13:55 0人浏览

导读:

如果用人单位要就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向其赔偿双倍工资的,赔偿工资的计算时间是从劳动者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到补签劳动合同的前一天进行计算,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劳动法赔偿金时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劳动法赔偿金时效
  •   如果用人单位要就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向其赔偿双倍工资的,赔偿工资的计算时间是从劳动者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到补签劳动合同的前一天进行计算,那么劳动法双倍工资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劳动法双倍工资诉讼时效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了两种: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一般时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时效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计算。

      对双倍工资性质的不同理解,导致对双倍工资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存在着是适用一般时效还是适用特殊时效的争论。

      目前对双倍工资的理解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仅仅是一种惩罚性规定,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般时效规定,而该观点又细分为两种不同...

  • 什么是仲裁时效中断?依据民法原则,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期限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有效期限全部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重新起算。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怎么处理?下文将详细介绍,欢迎大家阅读。什么是仲裁时效中断?依据民法原则,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期限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有效期限全部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重新起算。《劳动法》没有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做出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自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因此,可以认为,上述规定,是关于仲裁时效的中断的规定。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并没有明确的劳动争议仲裁...
  • 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由于涉及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一经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日,《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起草专家组成员之一的刘铁山先生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对《劳动合同法》中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变化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维权范围

    案例:李某是民办学校教师,一年后,因工作上不如意想换个单位,但因校方拖欠其仨月工资而犹豫不决。他咨询过劳动部门,被告知民办学校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在《劳动法》调解范围内。

    刘铁山:民办学校、民营医院等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这些单位不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以前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只能对照相关的主体处理。《劳动合同法》新增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

    变化二:签约两次后应签长期限合同

    ...

  • 辞职在现在这个人才济济的社会已经不是罕见的事了,有些人辞职为了高薪有些人辞职为了自由,但是不是你想辞职就你辞职的,法律对辞职是有规定的,那么劳动合同法辞职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劳动合同法辞职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劳动者有时候会觉得自己的工作没得到应有的报酬,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就关于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提供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你答疑解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主要规定了下列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一、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不是岗前职业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违法无效。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庞石磊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原则。

      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

      比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要承担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其次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

      二、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是法律的价值选择之一,也是社会公德的体现。

      三、平等自愿原则。

      这个原则包含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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