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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营养费的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9 15:50:32 0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如果给他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伤,要赔偿的项目还是很多的,其中有一个交营养费,很多人不知道这个营养费到底要给多少,也害怕对方借此索要的金额过高,其实这个都是有相关说明的,另外,也不是所有造成了伤残的情况都要给营养费的,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赔偿营养费的依据的相关内容。
赔偿营养费的依据
  • 离婚赔偿营养费,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烟法》第46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在医院就医治疗补养身体所必需的费用。

    ( 一 ) 概念

    营养费,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烟法》第46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在医院就医治疗补养身体所必需的费用。

    营养费必须是受害人康复身体所必需的,具体的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4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营养费的赔偿规定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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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养费赔偿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该解释的精神,营养费的计算应该是以必需和实际发生为准。所谓必需,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某种营养品对于受害人恢复健康是必要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中医嘱会有明确的加强营养的建议,这时可以根据医院意见确定适当的营养费。但有时即使医院没有这种明确的加强营养的建议,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伤势来直接确定营养费。

      河南省内营养费的判决数额一般为每天十至十五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   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可谓简单明了,而在这之后面却包含诸多问题,几乎可以说没有一点点的可操作性。1、“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可以认定为是法律委托或赋予医院的权利,是否每个受害人都手持医院的营养证明或处方,这营养证明或处方由具有什么样的资格的医务人员出具。这些证明与处方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什么性质的证据,如何质证与采信对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一个未知数,让审判人员如何应对。2、什么是营养品,是肉禽蛋海鲜类、参类、还是保健食品或者补药。众所周知,不同的病情,对于食物有作不同的要求,即使同一食品不同的烹制方法其营养也有相当大的差异。医院出具营养证明与处方是否在其职权或服务范围之内,从医患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来看,其出具的意见是否伴随着必然的不公正性,在诉讼中,营养证明或处方在诉讼质证如何证明其证据的“三性”,一方当事人对其提出异议时,合议庭应当如何...

  • 营养费赔偿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当事人在身体受到伤害后需要通过营养品等特殊补品辅助治疗的情况下,可以向责任方提出营养费赔偿要求。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营养费的规定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对于营养费问题,《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没有规定。对营养费进行规定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这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受害人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制定司法解释“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最早对营养费作出规定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该解释第3条第4项规定:“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运送伤残人员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费用、伤愈前的营养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虽然医疗...

  •   营养费标准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条文解释

      本条是关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和营养费标准的规定,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虽然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只能作参考,但这一意见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

      2、 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还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损 害,为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如果受害人需要补充的营养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无关,则受害人不得就该营养费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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