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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胎儿死亡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1 14:29:33 0人浏览

导读:

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时候由于医院方面的失误导致相应的病患伤残甚至是死亡的就是符合相应的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的,医院方就是要承担一个赔偿责任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医院胎儿死亡赔偿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医院胎儿死亡赔偿
  •   胎儿死亡赔偿

      2007年9月14日凌晨,因冯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导致小张夫妇即将出生的儿子宫内窒息死亡。时隔半年,在我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小张夫妇终获赔各项损 失共计24000元整,而冯某也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小张和小何是一对来自河南的夫妇。2006年12月小何怀孕,曾两次在义亭中心卫生院进行 B超检查,胎儿一切正常,预产期为2007年9月14日。2007年9月13日,小何在冯某处做了B超检查,结论是胎儿正常。9月14日凌晨,小何因下身出血便打电话给冯某,1时17分许冯某到小张夫妇住处为小何接产。在接产过程中,小张发现情况不对,曾多次要求转送正规医疗机构,但冯某仍决意滞留,继续盲目为小何接产。5时许,小何分娩出一皮肤发紫、不动、不哭、无心跳的男婴,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某未取得合法医师执业资格,却长期在北苑街道行医,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1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公安机关...

  • 对医生的医疗行为造成胎儿死亡的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呢?

    2005年3月12日凌晨二点左右,原告开始出现肚子疼,早晨十点左右到被告诊所处就诊检查,经检查为:胎动正常,胎心120次/分,头位,宫口未开。医生说“一切正常,可能到下午才能分娩,你们吃过午饭准备东西来,我给你们接生。”原告夫妇中午1点钟左右来到被告处待产并输液,待到晚上12点左右,医生开始使用催产素,3月13日凌晨1点钟左右,医生开始给原告成洋进行分娩,要原告用力配合。经过很长艰难的分娩过程,胎儿都没有生出来,凌晨3点钟后,医生叫其丈夫(没有医生资格,又不是护士)来助产,并说:“已见到胎儿头了”。可是,原告出现口干、脸色发白,无力再配合医生继续进行分娩。原告的丈夫见此惨状,要求县医院实施手术,医生却说:“没的事,我用吸引器帮助拉就行了,我有这方面的经验。” 于凌晨4点钟自行对原告进行会阴侧切,并胎头吸引助产五、六次,胎儿仍没有生出来。原...

  •   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时候由于医院方面的失误导致相应的病患伤残甚至是死亡的就是符合相应的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的,医院方就是要承担一个赔偿责任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医疗过失胎儿死亡医院赔偿多少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过失胎儿死亡医院赔偿多少

      医疗过失导致胎儿死亡的赔偿:

      第一是医疗费,根据患者所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凭证,同时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如果医疗机构对此感到不服,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

      第二是误工费,根据受害人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而产生的误工时间和收入减少等状况予以一定的补偿。其中误工时间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过失案例纠纷

      裁判摘要: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同...

  •   医患纠纷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在医疗事故案件中,犹豫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死亡,这些情况都涉及到赔偿问题的。那么医疗过失导致死亡怎么赔偿?首先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死亡鉴定后才能确认赔偿标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死亡鉴定程序怎么进行

      1、死者家属在一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对于受理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提交的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等材料进行鉴定,并...

  • 过失人死亡赔偿的钱应当按照具体情况来定。赔偿的主要费用有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赔偿方面可以私下协商,也可以直接通过法院起诉来解决。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受害者的家属应该得到相应的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那么医疗事故死亡赔偿多少钱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

  •   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导致人死亡之后,患者的家属可以要求赔偿。那么,医疗过错致人死亡赔偿多少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医疗过错致人死亡赔偿多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于倩律师。以下为您解答工伤死亡赔偿大概多少钱这个问题。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谢谢!

  • 交通肇事者死亡,但不能免除肇事者的民事责任,受害人是可以起诉要求肇事者家属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者死亡,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因此,交通肇事构成刑事犯罪的,交通肇事者已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交警部门仍要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对于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也仅限已死亡的交通肇事者自己的遗产进行赔偿。如果肇事者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不负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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