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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要咋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1 09:11:46 0人浏览

导读:

当事人双方签订好合同是为了约束大家一起履行好合同,但是如果一方存在欺诈行为,用欺骗的手段要对方订立合同,被欺诈的一方肯定是想要为自己维权得到合理的赔偿的。那么合同欺诈要咋赔偿?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欺诈要咋赔偿
  • 关于合同欺诈的赔偿相关规定为:1、由于合同欺诈被骗取的财产由受害人主张,以有利于受害人为原则,决定是否返还。2、由于欺诈行为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决策失误致使规避没有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合同欺诈的赔偿方式:

    (1)被欺诈人请求撤销合同的,行为人应当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2)不能返还取得的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3)欺诈方还需要赔偿被欺诈人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合同欺诈的赔偿标准:如果该合同被撤销后,欺诈方因被撤销的合同获得的财产要予以返还给被欺诈人,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进行赔偿;欺诈方还需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 合同故意隐瞒欺诈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当事人因合同欺诈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法主张赔偿。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依法撤销合同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合同欺诈属于违法。欺诈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对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
  • 合同欺诈行为。关于效力过错行为的观点,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局限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的形式,缺乏对本质的考察。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附随义务的共同点,是违背承诺,背信弃义。如要约后擅自更改要约的内容,履行中违背合同约定的内容,后合同责任及附随义务也是违背承诺或约定,或法律补缺性规定,它们不具有违法性以及合同欺诈行为的其它三个特点。

    关于缔约过失行为观点,笔者认为,缔约过失作为我国《合同法》新纳入的规范,强调的是要约、承诺的法律拘束力。在订立合同时,发出的要约、做出的承诺都是诺言,不得随意而变更之,当事人擅自违背自己发出的要约和做出的承诺,致使信赖相对人因此无法达成合意、成立合同而受到的损害,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它的本质是自食其言,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同样不具有违法性。实际上,以欺诈行为订立、履行的合同,因缺乏法律的支持,从成立时就无效。因此,不应与合同责任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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