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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姓名权的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2 09:28:59 0人浏览

导读:

姓名权是每个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很多人最开始并没有很强的保护自己姓名权的意识。但是随着法律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化,大家的法治维权意识越来越强,那么侵害姓名权的赔偿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侵害姓名权的赔偿
  •   侵害姓名权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侵害姓名权的赔偿范围。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

      但姓名权的损害本身不等于财产损害,不能将姓名权的损害理解为既是一种精神损害又是一种财产损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获利情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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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姓名权进行赔偿一般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一般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姓名权是每个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很多人最开始并没有很强的保护自己姓名权的意识。但是随着法律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化,大家的法治维权意识越来越强,那么侵犯姓名权赔偿多少钱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侵犯姓名权赔偿多少钱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

  • 姓名权侵权的赔偿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对被侵害人姓名权的侵害程度、被侵权人受到的伤害、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来确定。因此,姓名权侵权的赔偿标准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核心内容: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行为人的过错、侵害行为与损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

      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

      1、侵害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3)假冒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

      2、行为人的过错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他人的名字弄错,不应...

  • 什么是侵犯了姓名权?

      姓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本文使用“姓名”取其狭义,是指公民固定使用的、使公民个人同第三人区别开来的特定标志。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如一些文学家、艺术家常以笔名、艺名甚至比其本名更为人熟知。再如我国传统上还有于姓名之外另取“字”“号”的习惯,至今仍有部分人保留这一传统。因此,只要这些笔名、艺名、字、号能够用来表彰自己、区别他人,就可以成为姓名权保护的客体。但是,公民使用的假名,因其不能真实地表现某人的人格与特征,故不受姓名权之保护。

      姓名权具有很强的专属性,与权利人的...

  • 您好,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您参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xx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法律依据,专利权纠纷案件属于法院的专属管辖案件,即使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是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专利权纠纷案件。
  •   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那么关于侵犯个人隐私权赔偿怎么赔偿你又了解多少呢?你又是否知道如何处理的呢?那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了关于侵犯个人隐私权赔偿怎么赔偿的相关信息,希望小编找到的信息可以帮到您。

      一、如何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

  •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下午,成都中院公布了两起近日宣判的知识产权案件。据悉,2007年成都中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调解率达到了72%。   侵犯“Zegna”商标权赔偿14万  康恩泰有限公司(瑞士公司)表示,他们的全球驰名高档男装品牌“Ermenegildo Zegna”、“Zegna”系列商标在中国内地获准注册在服装、鞋帽、皮带、手提包、衣箱等商品上。但成都某商场的专柜从2005年5月至今,经销使用康恩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并在销售场所以突出醒目的方式使用这些商标,构成侵权。虽然2006年10月,该专柜停业,但商场门口的宣传广告牌至今仍存在。据此,康恩泰有限公司请求成都中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柜台销售的服装上使用的“Ermenegildo Zegna”、“Zegna”等商标与康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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