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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签有赔偿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1 09:36:31 0人浏览

导读:

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员工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但是若是合同到期,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没有经济补偿金。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合同转签有赔偿吗的相关知识。
合同转签有赔偿吗
  • 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员工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但是若是合同到期,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没有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签了合同之后,如果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导致对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要求其双倍退还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签了合同一般是不可以退定金的。除非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可以退还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退定金也是合法的;协商不一致的,如果是因定金收受方的过错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要求其退还双倍定金。否则一般情况下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是否有赔偿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去确定。如果签了合同被辞退,劳动者无过失的有赔偿金。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错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解解除动合同;经济性裁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签了转让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可以解约。法定解除事由主要包在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一方明示违约;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履行不能时,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也可以解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签了居间合同可以撤销。但必须有居间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居间合同显失公平、一方或者第三方以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当事人订立居间合同等可撤销的情形。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案情]:

      2000年10月,恒湘公司股东谢某与西城公司股东刘某分别代表公司签订一份代办协议,约定由恒湘公司为西城公司代办用地和国土手续。西城公司并先期交付50万元代办费。后西城公司自己办好了相关手续,但恒湘公司一直没退还已收的45万元(恒湘公司为办手续已经支出5万元,对此西城公司予以认可)。 2001年8月29日,恒湘公司被吊销。谢某与另外二位股东于2003年1月29日成立了三富公司。2003年6月4日晚,刘某带领20余人胁迫谢某以三富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债务抵偿协议书》,内容是:债务方三富公司欠债权方刘某现金45万元,三富公司以自行开发建设的金虹大厦二层门面抵偿45万元债务。后刘某于2004年12月以此协议将三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富公司偿还欠款。

      [分歧]:

      对本案中的《债务抵偿协议书》的效力认定和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1)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由于三富公司一年内...

  • 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 签了合同之后,如果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导致对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要求其双倍退还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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