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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房屋受损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4 09:16:22 0人浏览

导读:

出租屋火灾损失由责任人赔偿。因电气设备的老化而引起的火灾,房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房协议上写有电路、水路等由租客管理,损坏由租客负责修理等条款的,可以要求租客赔偿损失。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起火房屋受损赔偿的相关知识。
起火房屋受损赔偿
  •   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不明原因发生火灾而损毁,房东能否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答案是肯定的。6月30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租赁房屋火灾烧毁财产损害纠纷案件进行了再审宣判,判决由被告金仙、国富连带赔偿三原告牛一珍、牛二珍、牛三珍赔偿财产损失、租金等费用4万余元。

      05年2月24日,牛一珍与金仙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把属于牛一珍、牛二珍、牛三珍共同共有的会泽县金钟镇东外街125号铺面房屋一间出租给被告金仙使用,租期2年,从当日起至2007年2月24日止,租金每月500元。牛一珍当天已收起金仙一年的房租6000元。双方的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转让铺面,负责房屋的完整安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保证杜绝火灾隐患,否则负责赔偿责任。2005年5月13日,金仙与国富签订协议,合伙做生意,金仙提供房屋,国富出货收货,两人今后除去房租和货款余下的利润平均分款。2005...

  • 房客引起火灾将房屋烧毁是否赔一般是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决定的,根据合同判断赔偿责任人。出租房发生因电气设备的老化而引起的火灾,房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租房协议上写有电路、水路等由租客管理,损坏由租客负责修理等条款,可以要求租客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出租屋火灾损失由责任人赔偿。因电气设备的老化而引起的火灾,房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房协议上写有电路、水路等由租客管理,损坏由租客负责修理等条款的,可以要求租客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导读:出租房火灾事故在这几年发生的非常频繁,由于出租房内存在着很多的安全隐患,因此非常容易引发火灾,那么出租房失火,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出租房火灾频发很多出租房由于年久失修、安全设施不够完善,租客在使用电气设施时操作不当,再加上租客本身疏于检查和维修,比普通产权人自己住的房屋更加容易引发火灾,目前,出租房已成为火灾的重灾区。近两年居民住宅火灾中,由电气线路短路原因引起的火灾占六成。

      【案情简介】

      一租客烧饭起火 房东被判担责某房东把房子租给别人住,租客租住期间房子着火,火灾导致租客和邻居损失惨重。事后邻居以“出租房存在安全问题”为由将房东告上法庭。

      经过两审法院最终判决,房东承担20%的过错责任。此案例中,失火是由租客烧饭引起,但房东在阳台上堆有大量纸盒等易燃物品,从而加速了火势蔓延,并烧毁了邻居...

  • 小区起火损失一般由过错人负责承担责任,国家不会赔偿。若是物业和开发商有过错的,可以请求物业和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发生在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情形下,民事领域是不会产生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房屋损坏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除,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进行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近日,武义县消保委与工商局12315调处一起因电磁炉短路而引起的厨房局部烧毁的投诉案,由厂家补偿消费者李某5500元损失。

    消费者李某在2009年购置了一台某品牌的电磁炉(价值228元),购买发票“三包”凭证等证据齐全。8月2日中午1时30分李某准备上班,关闭了自家门窗后,打开厨房,一股浓烟扑鼻而来,厨房着火了,大惊!急忙跑向卫生间里取水灭火。火是灭了,但引起较大的经济损失。李某认为是电磁炉短路引起的,逐联系了电磁炉售后服务部,厂家派人到李某家查看,但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经过县消保委和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调查,双方当事人对起火的原因无异议,又经过多次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是由客户代表厂方赔理道谦,二是给予补偿经济损失5500元。此案得到圆满解决。并对工作人员的认真负责精神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感谢!

    武义县消保委在总结这次投诉案处理中,发出消费警示:消费者要在夏天高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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