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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在农村,具有在农村有房屋的情形,可以获得拆迁补偿中的房屋补偿。但是无法获得安置补助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
户口没在农村拆迁,一般能够获得房屋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我们都知道房屋拆迁是有一定的补偿的,但是是拆迁补偿,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不是说想要补偿多少就能补偿到多少的,所以在拆迁补偿方面的知识,我们还是需要多去了解的。那么接下来就让法律快车小编来介绍一下拆迁补偿和户口有关吗?
一、 拆迁补偿和户口有关吗拆迁补偿一般和户口有一定的关系,具体以拆迁补偿公告的方案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
我兄弟三人现住的房子是一栋三层楼的私房,建面280平米,在城区中心地段,临街,一楼门面一直出租,父母去世后产权证没过户,但房子办了公证,三兄弟平分,属共同财产,户口也各自分户.三兄弟都下岗了,一楼门面老大老二办了工商执照,老三没办.另外老大家的人口较多,又各自分了户.现这块地政府做绿化.
请问:1.若拆迁,老大老二的工商执照是否另有赔偿.老三没办,但他认为这一部分赔偿也应该平分,因为房子所有包括门面是共同的财产.请问是否合理.
2,若认为赔偿金额不合适,是否可要求赔偿同等地段住房及门面.最高可按什么标准赔偿.
3.老大家人口较多,子女也在原址单独立了户头,请问能否照顾多一点赔偿.
律师:
租金是共同财产,因办理工商执照经商产生的补偿不是共同财产。共同财产与其子女没有关系。原则上是平分,感情上是可以考虑的,比竟亲情重要。
征收土地首先要发布征地消息,发布之后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完毕就拟定征收计划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满再进行实施征收计划,最终完成征地。更多关于征地拆迁补偿新标准及流程是怎样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征地拆迁补偿新标准及流程是怎样 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拆迁的事情,企业公司对于员工的相关变迁,应当及时地通知,那企业拆迁职工安置补偿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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