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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赔偿范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8 10:57:02 0人浏览

导读:

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受伤的,由侵权人和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提供与接受劳务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劳务关系赔偿范例?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劳务关系赔偿范例
  • 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受伤的,由侵权人和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提供与接受劳务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劳务关系中的受伤赔偿

     1.定义: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配劳动力,双方存在对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不是对劳动者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具体包括:   (1)下岗、待岗、停薪留职的人在社会上另找到单位,则与新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   《劳动法》规定:当与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与原有的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2)专门的劳务输出公司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合同是劳动合同,劳务输出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是劳务关系。   (3)离退休人员被聘   例:一工程师退休后到一单位工作,工作过程中由于与副总发生争执,单位与之解除了协议,双方对于补偿、赔偿等发生了争议,工程师到劳动仲裁委申诉,劳动仲裁委以本案不是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其到法院起诉。   分析:离退休人员不具...

  • 劳务关系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关系双方主体之间是同等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受另一方的管理,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受到管理。所以只有签订劳务合同才成立劳务关系。并且法律并未对劳务关系作出法律说明。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劳务关系中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而劳动关系中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来认定,属于这两条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醉酒或者吸毒的;故意犯罪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劳务关系中的受伤赔偿

     1.定义: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配劳动力,双方存在对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不是对劳动者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具体包括:   (1)下岗、待岗、停薪留职的人在社会上另找到单位,则与新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   《劳动法》规定:当与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与原有的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2)专门的劳务输出公司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合同是劳动合同,劳务输出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是劳务关系。   (3)离退休人员被聘   例:一工程师退休后到一单位工作,工作过程中由于与副总发生争执,单位与之解除了协议,双方对于补偿、赔偿等发生了争议,工程师到劳动仲裁委申诉,劳动仲裁委以本案不是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其到法院起诉。   分析:离退休人员不具...

  • 案情: 某外航服务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1994年2月24日,王某到外航服务公司工作,双方共同在市人才流动中转库办理了委托保存档案关系手续,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2月28日,外航服务公司派遣王某到某外航办事处从事翻译工作,并按月支付王某工资及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王某在外航办事处工作期间,该办事处每月另支付王某交通补助费、加班工资、伙食补助等各项补助。2001年10月10日,外航办事处向外航服务公司发出解聘其派遣的王某等10名员工的通知。同时,外航办事处向王某发出了终止聘用通知,并支付王某当月工作日补助金及解聘补偿金,共计38530元。外航服务公司接到该外航办事处解聘其派遣员工通知后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王某至2001年11月9日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728元。王某认为不妥,遂先后向仲裁、法院起诉。 另,外航服务公司与外航办事处签有《聘用...
  • 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受伤的,由侵权人和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提供与接受劳务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定 1、法律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 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为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连带责任的规定,将使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大幅度...

  • 案 情:

    周某于2006年9月10日开始在某晚报的发行公司担任投递员,从事某晚报的征订、投递及其他物品配送工作。晚报发行公司发给周某加盖有其公章的《工作证》,并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务责任协议书》,内容包括:晚报发行公司委托周某提供的劳务是在某地区发行站担任报纸投递、收订报纸及送水、回收废报纸等工作;晚报发行公司视工作岗位需要确定周某的工作时段,并在周某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后支付劳务费;晚报发行公司为周某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周某如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可凭缴费收据向晚报发行公司领取100元/月的社保补贴,周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晚报发行公司提出有关社保方面的要求。

    2006年10月9日,周某参加了晚报发行公司组织的“公司基层骨干训练营”并经考核认定,周某初步掌握了业务开拓、客户服务、员工激励及基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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