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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赔偿的文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6 09:06:37 0人浏览

导读:

盗窃罪量刑标准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有自首退赃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盗窃案赔偿的文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盗窃案赔偿的文书
  •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4)阿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飞,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阿城市,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住阿城市大岭乡岭西村一组。2004年3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阿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3月30日经哈尔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6月7日被逮捕,6月14日由阿城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阿城市第一看守所。1998年6月22日因盗窃由阿城市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阿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刑诉[2004]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飞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飞于2003年5月伙同关键...

  •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1996)一中刑初字第142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被告人李智,男,二十七岁,汉族,北京市人,无业,住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六楼四十三号。一九八九年十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因盗窃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被羁押,同年十一月一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李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周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智于一九九四年三月至九月间,在本市朝阳区流窜作案,盗窃二十六起。所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六万余元。  被告人李...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朝刑初字第0206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威,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4月28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威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威于2007年2月至3月间,在本区劲松一区128楼3单元6号,先后三次从潘丽娟家的大衣柜中共窃取人民币9800元。后被告人杨威被抓获归案。现扣押被告人杨威私配的潘丽娟家房门钥匙一把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

  • 盗窃罪量刑标准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有自首退赃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若想争取缓刑需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犯罪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综上,退赃有助于争取减刑、争取缓刑。

  • 江 西 省 芦 溪 县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1)芦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平,法号“容仁”,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芦溪县,大专文化,住本县上埠镇坪里村。2000年1月在萍乡宝积寺出家。2001年1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萍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范立仁,萍乡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芦检刑诉字(2001)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平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18日及8月18日公诉机关以该案需补充侦查为由,两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200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0月11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平及其辩护人范立仁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

  • 张 家 口 市 宣 化 区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1999)宣区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爱,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宣化县,初中文化,系宣化钢铁公司房产处工人,捕前住宣化区红选街21排14号。1999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看守所。  辩护人冯正禄,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区检刑诉[199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爱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保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爱及其辩护人冯正禄,证人白宣、袁志文、葛建敏、路亚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爱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1月9日上午,被告人岳爱伙同王志安...

  • 湖 南 省 龙 山 县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1)龙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义彪,又名黄义明,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重庆市酉阳县人,住龙山县湾塘乡红石村四组,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2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山县公安局看守所。  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义彪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15日向本圆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义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3月至5月份,被告人黄义彪伙同杨志良(在逃)、易传银(又名易传海,已判刑)、田录成(已劳教)、王军((已判刑)等在民安镇和华塘乡先后五次盗窃作案,价值508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辽 宁 省 丹 东 市 元 宝 区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1999)元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毅,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丹东市,满族,小学文化,住丹东市元宝区铁路前委七组新华街14-2-12号。因本案于199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1998年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  辩护人姜浩泉,系丹东鸭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丹元检刑诉[199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毅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胥涛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毅及其辩护人姜浩泉,证人刘显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4月18日,被告人栗毅用事先偷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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