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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赔偿责任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6 10:28:04 0人浏览

导读:

如果在下班后,不一定能视同工伤,具体以社保局工伤认定结果为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火灾赔偿责任认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火灾赔偿责任认定
  • 2008年1月2日,位于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508号的德汇国际广场批发市场发生火灾,造成2名群众死亡,3名消防官兵牺牲,目前火灾损失正在进一步核实中。

      火灾发生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牵头,组成了由沙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

      经调查,起火前市场通道处违法设置临时摊位,占用消防车道,经营可燃物,导致外来火源引发火灾条件的形成,是造成此次火灾的主要原因。火灾发生时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操作不当,报警不及时,致使火势蔓延。未能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起到作用是造成火灾蔓延的主因。

      乌市公安局消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此次火灾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新疆德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德汇国际广场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 一个是在红灯转绿灯后进入停车线,一个是在绿灯转红灯前进入停车线,双方都没有闯红灯,均不存在过错。但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及车辆受损费用应当如何分配呢?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

      2009年6月的一天上午,68岁的一老汉骑着电瓶车由南向北行驶,在经过周庄镇沙山路段十字路口时,绿灯转为红灯还有一两秒,老汉在这时过了停车线。岂料,一辆由西向东的轿车在红灯转为绿灯后开始行驶,也进入停车线,轿车左侧与卞老汉的电瓶车前部发生碰撞,导致老汉跌地受伤,双方车辆均受损。后经当地交巡警中队调查,双方都没有闯红灯,属于各方无责的情况。事故发生后,老汉花去医疗费用8万多元,老汉认为这笔费用应当由轿车司机与保险公司承担,便将两者起诉到了江阴法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属各方无责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发生在机动...

  •   核心内容: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并根据损失协调赔偿。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交通事故全责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交通事故多方责任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交通事故无责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4 、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

  • 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且造成的损失的话,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进行赔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赔偿受损失一方因信赖所造成的损失,能够采取措施挽回的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无法挽回的赔偿经济损失。

    由此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只能是在当事人存在有过错且因为此过错使得对方产生信赖利益的损失,才会依据损失来赔偿,没有过错或者是过错没有产生可以补偿的损失的,是不需要赔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

      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

      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偿。

      二、信赖利益的赔偿...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尹明沁。

      保险公司还需要审查事故方在公司的保险购买情况以及购买的保险种类情况,符合赔偿的情况下才会进行赔偿。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项目费用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实际车主与驾驶者分离的情况,然后不小心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那么实际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实际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购买的车辆未登记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肇事车辆的购买人,即实际车主)。

      (二)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取得运行利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挂靠人(实际车主)和具有监督管理义务的被挂靠单位(登记车主)。

      (三)承包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为肇事直接侵权人(承包人、租用人)和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发包人、出租人)。

      (四)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按出借人有无过错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如果出借人(肇事车辆所有人)无过错,车辆由借用人支配运行,出借人对借用人的行为不能实施任何控制,也没有获取任何收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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