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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快递车撞伤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6 11:00:30 0人浏览

导读:

经济水平提高,汽车出行的也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当然,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纠纷也越来越奇葩。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被快递车撞伤赔偿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被快递车撞伤赔偿
  •   经济水平提高,汽车出行的也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当然,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纠纷也越来越奇葩。那么被自己的车撞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下文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案例:

      2013年11月20日,吴某驾车撞上马某停放的车辆,将在马某车前部站立的叶某(叶某为马某所驾车辆的车主及投保人)挤撞在陈某停放的小轿车后部。经交通大队认定,吴某为主要责任,马某为次要责任,叶某、陈某无责任。后叶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叶某虽然是车辆的投保人,但是因其站在车下,在其他车和本车的共同作用下受伤,叶某可以作为第三人获得本车交强险的赔偿,所以承保叶某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   被自己车辆撞伤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案情】

      2008年10月21日,李强驾驶自己所有的重型货车在运输货物途中,因下车查看路况时,未拉手制动,致使车辆向前滑行,撞伤自己,并致残疾。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李强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且停车时未拉手制动,导致事故发生,李强应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强以自己所有的货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由,向保险公司主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公司以李强是被保险人,不属交强险合同中所指的受害人为由,拒绝赔偿。李强遂向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万元。

      【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即李强是否是交强险合同所指称的受害人?

      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2005年12月27日晚,一司机在石家庄市区开车撞倒一位行人后,调转车头加大油门,对倒在地上的伤者又一次冲了过去&&一起交通事故转化为故意杀人。目前,警方已经排除了该司机预谋作案的可能,人们分析,该司机做出如此极端举动,很可能是因为该司机当时产生了“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的变态心理。

      2006年8月15日,贵阳市金阳大道野鸭塘路段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把一名骑自行车的少年挂倒在地,货车司机把车停下后,非但不下车救人,反而不顾旁边两名环卫工人的阻拦往后倒车,把刚从地上爬起来的少年又压倒在地,货车后轮从少年头上碾过。 肇事司机随后驾车逃离现场。

      2006年4月4日上午,浙江台州某小区内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恶性案件。一辆帕萨特轿车在倒车时将一老妇撞倒,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并没有急着下车,而是来回反复碾轧了老妇5次,致使老妇当即全身多处合并性外伤及内出血死亡。此事...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吴勇波。

      邮政法对快递赔偿规定如下:

      一、新《邮政法》规定最多赔偿运费的3倍。有的快递公司在运单上(背面)有承运条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运费2-10倍的说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托运包裹的重量给出赔偿。

      二、《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

  •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网购,快递也就越来越频繁。有的快递不幸在途中受到损坏,这对客户来说是很不开心的事情。那么快递损坏赔偿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

      快递企业运送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于《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即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快件出现丢失或损毁时,赔偿额度应不受‘所付邮费三倍’的限制。”

      消费者支付快递费,快递公司收取了快递费,双方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有效的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快递服务。“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快递公司工作上的失误等原因,物品丢失或者损毁,只要消费者能够提供当初快递物品的发票等价值证明,快递公司都应按照照价赔偿进行赔偿。也就是说,无论是否保价,都适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没有保价的物品,消费者要保留能证明其价值的凭证,一旦物品出现丢失或损毁,可...

  •   投诉卖家发错货是否有赔偿要看卖家是否给买家造成了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2009年10月16日   案情摘要:  某快递公司受托承运某公司7部笔记本电脑,运输途中丢失5部。某公司要求全额赔偿,快递公司同意按运价的4倍赔偿。某公司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判决按售价全额赔偿。  案件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首先,当前的快递服务企业是否属于我国邮政法调整的范畴;其次,快递物品的丢失应适用什么赔偿标准。由此还引出了一个问题,即快递服务企业应如何防范和控制自身的经营风险。  当前,从事快递服务的市场主体众多,而其主体性质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是个体工商户。我国《邮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邮政企业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经营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因此,以上从事快递服务的企业(个体...
  • 快递虚假签收是需要赔偿的,根据具体的损失来赔偿。依据相关规定,快递公司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然而快递的虚拟签收会导致当事人损失快递,从而导致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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