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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停运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6 11:12:01 0人浏览

导读:

如今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很多朋友们在出行的时候会选择出租车,公交车或者一些营运车辆,而营运车辆如果停运的话,也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那么营运车辆停运赔偿?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营运车辆停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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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根据民法理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直接的财产上的减少之外,还应赔偿失去的可得利益即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可得利益。判断是否为可得利益,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已经预期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二是必须可以期待、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三是必须为直接因违法行为所丧失的利益 。在正常情况下,车辆从事运输所得的利益是必然的、确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而交通事故则是偶然发生的、不确定的,不能因偶然发生的事故而否定其必然可得利益。将正常情况下车辆营运可预期的必得利益计算才公平合理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

  •   如今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很多朋友们在出行的时候会选择出租车,公交车或者一些营运车辆,而营运车辆如果停运的话,也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那么营运车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赔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营运车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赔吗

      停运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不能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停运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依据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关于停运损失的条款约定,停运损失不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约定的损失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赔偿停运失不应支持。

      二、什么是营运车辆

      营运车辆是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以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交通运输为目的的车辆也属于营运车辆。反之则为非营运车辆,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

  • 对于营运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应予以赔偿

    根据民法理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直接的财产上的减少之外,还应赔偿失去的可得利益。判断是否为可得利益,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已经预期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二是必须可以期待、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三是必须为直接因违法行为所丧失的利益 。在正常情况下,车辆从事运输所得的利益是必然的、确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而交通事故则是偶然发生的、不确定的,不能因偶然发生的事故而否定其必然可得利益。将正常情况下车辆营运可预期的必得利益计算才公平合理 。在审判实践中,对此种损失已予以确认,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实际上,车辆营运的预期收入是可以...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张康。

      营运车辆可以改为非营运车辆。建议先到当地交通局运管处提出申请拿到非营运车转营运的指标后再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变更手续。

      办理营运车转非营运车申请

      需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营运车转非营运车的《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

      首先到所在地的运管部门出具证明,然后到车管所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再到运管部门办理营运证注销手续,注销后就不能再从事营运了,行驶证年审按正常手续办理。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

  • 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
  •   案 情

      王先生是一位个体出租车司机,车辆所有权在自己名下。一天,王先生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先生的车辆受损,修车用了半个月的时间。王先生以自己出租车计价器所记载的前几个月平均营业收入为标准,要求对方赔偿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3000元。对方认为停运损失应按照“交通运输仓储邮政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只需1000余元。双方协商不成,遂王先生诉至法院。

      裁 决

      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关于停运损失的计算方法,判令交通事故责任者赔偿王先生出租车的停运损失3000元。

      评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出租车的停运损失如何计算?值得评析的是此案中采用的出租车停运损失计算方法是否妥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解决了停运损失该不该赔偿的问题,但没有明确停运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之所以没有规定停运损失如何计算...

  • 网约车转非营运,需要按照原营运车的规定报废时间进行报废。依据相关规定,报废时间为: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等。
  • 货车停运的,应当根据实际的损失进行赔偿。货车停运损失根据受害人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因遭受损失而无法进行运营活动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计算,通常就是因为交通事故减少的收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营运车辆被撞在一般情况下是有误工费的。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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