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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中民事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7 09:13:59 0人浏览

导读:

我们知道盗窃罪的量刑跟金额大小是有关,但是如果是民事赔偿部分,当事人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呢?针对盗窃案中民事赔偿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盗窃案中民事赔偿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7)石刑初字第0023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术中,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固始县洪埠乡高皇村上庄农民,住该村村民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6日被羁押,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0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术中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术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杨术中伙同他人携带压力钳,在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通用运行部工程区内,使用压力钳将存放于工程区内线轴上的ZRBYJV1*150型电缆线剪为数截(共厂42米价值人民币4...

  •   我们知道盗窃罪的量刑跟金额大小是有关,但是如果是民事赔偿部分,当事人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呢?如果可以,能要求多少民事部分的赔?相信大家也都很想了解。那么,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盗窃罪民事赔偿的规定?

      一、盗窃罪民事赔偿的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犯盗窃罪,对于盗窃的违法所得以及造成的损失,应当责令退赔、返还。

      如果盗窃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盗窃罪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以物质损失为限,此处的物质损失包括因人身伤害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也就是说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

  •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02)庆刑二终字第11号

      原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桂芳,男,1964年9月2日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汉族,技工学校毕业,系采油五厂四矿工人,住大同区高台子镇高平村1-9-3-402室。2001年8月8日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大同区看守所。  大同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桂芳犯盗窃罪一案,于2002年1月22日作出(2002)同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桂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姜桂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姜桂芳按约定,在高平村灯岗至采油五厂四矿的公路上见到王全军、王全占及雇用的...

  • 江 西 省 芦 溪 县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1)芦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平,法号“容仁”,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芦溪县,大专文化,住本县上埠镇坪里村。2000年1月在萍乡宝积寺出家。2001年1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萍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范立仁,萍乡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芦检刑诉字(2001)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平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18日及8月18日公诉机关以该案需补充侦查为由,两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200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0月11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平及其辩护人范立仁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

  • 张 家 口 市 宣 化 区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1999)宣区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爱,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宣化县,初中文化,系宣化钢铁公司房产处工人,捕前住宣化区红选街21排14号。1999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看守所。  辩护人冯正禄,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区检刑诉[199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爱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保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爱及其辩护人冯正禄,证人白宣、袁志文、葛建敏、路亚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爱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1月9日上午,被告人岳爱伙同王志安...

  • 湖 南 省 龙 山 县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1)龙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义彪,又名黄义明,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重庆市酉阳县人,住龙山县湾塘乡红石村四组,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2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山县公安局看守所。  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义彪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15日向本圆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义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3月至5月份,被告人黄义彪伙同杨志良(在逃)、易传银(又名易传海,已判刑)、田录成(已劳教)、王军((已判刑)等在民安镇和华塘乡先后五次盗窃作案,价值508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辽 宁 省 丹 东 市 元 宝 区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1999)元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毅,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丹东市,满族,小学文化,住丹东市元宝区铁路前委七组新华街14-2-12号。因本案于199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1998年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  辩护人姜浩泉,系丹东鸭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丹元检刑诉[199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毅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胥涛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毅及其辩护人姜浩泉,证人刘显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4月18日,被告人栗毅用事先偷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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