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刑法> 刑事言词证据采信

刑事言词证据采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0 08:51:44 0人浏览

导读:

关于刑事证据的采集,它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来要求证据的收集,其必须是公平公正。那么刑事言词证据采信呢?证据采信原则是哪些呢?想必大家都对此有很多疑惑,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供大家参考。
刑事言词证据采信
  • 刑事证据即刑事诉讼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诉讼实务中最重要最实际的问题,它决定着实体法的适用,决定着诉讼的结局。因为诉讼是围绕证据问题展开的,而实体法的适用取决于诉讼程序中根据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这就要求刑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哪些事实和材料可以作为证据采纳,哪些不能作为诉讼证据采纳。笔者以为,刑事证据只有具备了以下五个条件,且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证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是刑事证据能够予以采信的首要条件。所谓证据内容,就是证据所反映的人、事或物的情况,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就要求证据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全面,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不是人们的主观判断、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也不是小道消息、马路新闻、道听途说等等,这些都是无法进行查证核实的,无法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不具备客观真实性,不...
  • 提要:如何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或有关法律事项,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审判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本文所论述的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只是庞大的诉讼制度之冰山一角。证据问题是全部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的证据立法可以说相对滞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先后出台了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摒弃了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的提法,代之以法律真实-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迈出了历史性的艰难的一步。这,更符合理性、人性,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更符合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法官,不再为没有再现已经成为过去的“客观真相”而被横加指责“裁判不公”,不堪重负。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也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行为的后果具有可预测性,更加理性地看待胜诉与败诉,从而树立司法的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 提要:如何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或有关法律事项,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审判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本文所论述的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只是庞大的诉讼制度之冰山一角。证据问题是全部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的证据立法可以说相对滞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先后出台了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摒弃了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的提法,代之以法律真实-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迈出了历史性的艰难的一步。这,更符合理性、人性,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更符合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法官,不再为没有再现已经成为过去的“客观真相”而被横加指责“裁判不公”,不堪重负。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也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行为的后果具有可预测性,更加理性地看待胜诉与败诉,从而树立司法的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
  • 只有言词证据是不可能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刑事辩护证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1、可以委托辩护人收集;2、可以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以及量刑轻重事实的相关证据;3、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基于立法的统一性,三部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是统一的。包括(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那么如何进行刑事证据的收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刑事证据的收集。

      如何进行刑事证据的收集?

      刑事证据的收集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世界上的一切事物...

  •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需要保存案件的证据,然后在诉讼的过程中,给主审法官,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是什么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是什么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是什么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

  •   2006年9月19日,被告张某立据借原告王某人民币75700元,并由沈某、沙某签名担保。双方约定于当月25日一次性付清,如到期不归还,每天罚款150元。诉讼中,被告张某提出本案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遂提供本案担保人沈某出庭作证,沈某当庭证明被告立据后,原告一直在找被告要钱,因无法联系到被告,其也曾受原告之托向被告要过钱,最后一次要钱是在2008年年底。并补充证明原告一直也向其要钱,且其本人也有2万多元材料款在本案借款75700元中。

      [析案]本案中,沈某既是本案的担保人,又是与本案标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其证言能否采信直接影响到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笔者认为,沈某的证言具有可信度。证人沈某是被告张某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其利益从更大程度上来讲与被告是一致的,因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本案中证明原告一直向其主张债权,这种自认实质上对其本人是不利...

  • 法院采信证人证言需要该证人证言是通过合法手段收集的,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是真实的,与案件有关联的,再经庭审质证后就可以采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