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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的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律师的阅卷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和阻挠,影响了律师的辩护职能的行 使,同时亦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为了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确保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必要对辩护律师阅卷权进行探讨。本文试图从理论 和实践上做一些粗浅分析。
一、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现行规定及立法缺陷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文 件...。”第36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这一条款的规定就是辩护律 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关于阅卷权的唯一法律根据。从这一根据可以看出,首先,按刑诉法第96条规定:&ldqu...
内容摘要:当前,“律师辩护难”、“律师不愿参与刑事辩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一事实的出现,存在有多方面原因,如制度的引进与我国传统文化的冲突、“左”的思想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难以得到转变等,但立法上的空白是一个重要因素。现行司法制度改革中的控辩平衡原则、保障人权原则、诉讼公正效率原则,需要辩护律师享有完全不受制约的阅卷权,权利如果没有制度作保障只可能成为虚设。所以,必须尽快从立法上规定——证据展示制度。
关键词:辩护律师阅卷权;证据展示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大多受到各种强制措施,加上受自身素质和专业知识的限制,很难有效地行使自行辩护维护自身利益,因而实质上的辩护真正都由辩护律师来完成。律师辩护职能的行使,需要各种制度和条件的保证,查阅案卷材料,就是律师行使刑事辩护权的重要环节。如果律师无法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便难以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的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律师的阅卷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和阻挠,影响了律师的辩护职能的行 使,同时亦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为了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确保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必要对辩护律师阅卷权进行探讨。本文试图从理论 和实践上做一些粗浅分析。
一、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现行规定及立法缺陷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文 件...。”第36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这一条款的规定就是辩护律 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关于阅卷权的唯一法律根据。从这一根据可以看出,首先,按刑诉法第96条规定:&l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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