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刑法> 刑事代理人阅卷权

刑事代理人阅卷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0 09:59:51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人有阅卷权,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那么刑事代理人阅卷权?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刑事代理人阅卷权
  •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人有阅卷权。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的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律师的阅卷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和阻挠,影响了律师的辩护职能的行 使,同时亦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为了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确保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必要对辩护律师阅卷权进行探讨。本文试图从理论 和实践上做一些粗浅分析。

    一、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现行规定及立法缺陷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文 件...。”第36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这一条款的规定就是辩护律 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关于阅卷权的唯一法律根据。从这一根据可以看出,首先,按刑诉法第96条规定:&ldqu...

  •   内容摘要:当前,“律师辩护难”、“律师不愿参与刑事辩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一事实的出现,存在有多方面原因,如制度的引进与我国传统文化的冲突、“左”的思想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难以得到转变等,但立法上的空白是一个重要因素。现行司法制度改革中的控辩平衡原则、保障人权原则、诉讼公正效率原则,需要辩护律师享有完全不受制约的阅卷权,权利如果没有制度作保障只可能成为虚设。所以,必须尽快从立法上规定——证据展示制度。

      关键词:辩护律师阅卷权;证据展示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大多受到各种强制措施,加上受自身素质和专业知识的限制,很难有效地行使自行辩护维护自身利益,因而实质上的辩护真正都由辩护律师来完成。律师辩护职能的行使,需要各种制度和条件的保证,查阅案卷材料,就是律师行使刑事辩护权的重要环节。如果律师无法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便难以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

  •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的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律师的阅卷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和阻挠,影响了律师的辩护职能的行 使,同时亦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为了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确保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必要对辩护律师阅卷权进行探讨。本文试图从理论 和实践上做一些粗浅分析。

    一、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现行规定及立法缺陷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文 件...。”第36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这一条款的规定就是辩护律 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关于阅卷权的唯一法律根据。从这一根据可以看出,首先,按刑诉法第96条规定:&ldqu...

  •   由于部分申请执行的案件是依据旧公司法作出的判决,所以申请人只是有权对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而没有复制权。当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颁布并开始实施,且明确规定除了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需要征得公司的同意外,其他的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都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那么,执行阶段适用新修订的法律规定是否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定律呢?根据2006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可知对于发生在公司法修订之前的行为提起的诉讼还是必须遵循旧公司法的规定,只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旧公司法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参照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那么...
  •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人有阅卷权。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 本报讯(记者 刘世忠)我市周汉基律师撰写的《应当建立证据展示制度》 ,日前分别发表在《中国司法》“律师沙龙”和《湛江人大》“法制探讨”上。该文作为中国律师2000年会论文之一,并已作为全国律协向全国人大提交的法律修改提案参考材料。 该文指出:刑诉法第36条2 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司法人员总会将以上条款与刑诉法第 150条规定联系起来执行,律师只能查阅“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其他的案卷材料律师却无法查阅。 实践中,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目录”,往往只有...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