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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案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0 16:04:38 0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国家,有关的刑事案件的立案都是由公安部门来进行的。而且并不是说公安部门想要进行立案就可以进行立案的。还需要通过立案监督才行。那么公安部刑事案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部刑事案规定
  •   在我们国家,有关的刑事案件的立案都是由公安部门来进行的。而且并不是说公安部门想要进行立案就可以进行立案的。还需要通过立案监督才行。那么,我国公安部对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公安部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安部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

  • 发文单位: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7-3-10

    执行日期:1987-3-10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

  • 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

    1979年12月24日,公安部

    前言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铁道部、交通部公安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刑事侦察部门分管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重新规定如下。

    一、管辖范围刑事侦察部门分管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一)杀人案;(二)伤害案;(三)抢劫案;(四)投毒案;(五)放火案;(六)爆炸案;(七)决水案;(八)强奸案;(九)流氓案;(十)盗窃案;(十一)诈骗案;(十二)抢夺案;(十三)敲诈勒索案;(十四)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十五)伪造有价证券案;(十六)伪造票证案;(十七)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十八)投机倒把案;(十九)走私案;(二十)拐卖人口案;(二十一)制造贩运毒品案;(二十二)非法...

  • 刑事诉讼中撤销案件的情形通常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比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经特赦免除了刑罚,或者犯罪已过诉讼时效不再追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高度或者撤回告诉的等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我国《刑事诉讼法》撤销案件条款是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在现代社会刑事案件虽然有所减少,但是在现代社会中还是有着刑事案件的,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刑事案件的办案处理的,也不知道这个具体规定。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

  • 关于交警的办案程序的规定:先划定警戒区域,然后组织抢救伤者和财物;其次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再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最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一)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视情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三)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安全和便于抢救、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五)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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