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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异地羁押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1 09:49:36 0人浏览

导读:

异地羁押手续是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只要是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可以羁押,当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拘押地一般是法院所在地。那么刑事异地羁押手续?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刑事异地羁押手续
  • 异地羁押手续是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只要是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可以羁押,当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拘押地一般是法院所在地。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我国刑法根据现实中的情况以及罪犯的自身条件,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被羁押的人可以申请保外就医。下面为大家一一介绍保外就医的界定、被羁押的人申请保外就医的条件、保外就医审批程序,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一、保外就医的界定保外就医又称监外就医,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是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身体患有疾病,经有有关部门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二、被羁押的人申请保外就医的条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①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②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
  •   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那么异地临时羁押手续有哪些?羁押场所有哪些?什么是羁押?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异地临时羁押手续有哪些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

  •   刑事羁押期限的规定有: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延长二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一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是五个月,二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是二个半月。

  •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其实这个具体来说是对其采取了一定的强制措施的,那么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是需要一定的手续的,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逃窜到外地,之后对其进行逮捕,那么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异地羁押的,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异地羁押的期限。

      一、异地羁押的期限  1、一般情况下的逮捕期限

      关于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

  • 嫌疑人可以异地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逃犯异地羁押可以折抵刑期,是算刑事拘留时间的。

      《刑法》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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