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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但是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令人堪忧,绝大多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已成为困扰执法工作的一大因素,对刑事诉讼的危害性颇大。因此,本文仅对我国目前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形成原因及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等方面进行简单的论述。本文经过对我国目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之现状的简单分析,结合国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特点,认为目前,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少,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主要原因是立法相互矛盾,证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不平衡,对现行法律进行完善是时代发展的主流趋势,我们有理由呼吁在立法上要设立证人出庭之义务,以贯彻现代审判之诸如辩论原则、言词原则,直接原则等基本原则,实现法律之正义和司法之公正。同时期望通过立法对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尤其在保障证人作证的权利方面,借鉴国外的立...
根据我国的一项调查,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出庭率是不到1%的,大部分人都是不愿意得罪人也不愿意被记恨的。如果刑事诉讼中证人要出庭质证的,那么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我国证人作证即了解案情的案外人对于其所了解到的他人犯罪事实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做出陈述。我国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本法只是简单的将不能辨别是非和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排除在证人范围外,并没有做出其他例外规定,因此亲属证人没有任何特权,同样负有作证的义务。
所谓刑事证人是指凡是知道刑事案件情况,并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谓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
关于刑事诉讼证人出庭问题的思考
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 梁林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六项任务,提高保障社会和谐能力。其中研究制定刑事证据规则,制定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六项改革任务之一。证据规则内容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的几个问题。
一、刑事诉讼证人出庭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主要是指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明显争议,争议证言与定案直接有关,提供这样证言的证人原则上应当全部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不是要求所有证人都要出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没争议的,证人就没必要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制定具体的规则。以下情况应该在规则中明确: 1、控、辩护双方要求、申请关键证人出庭的,证人应该出庭;2、被告人可能不认罪案件中关键证人应该出庭,如强奸案件的受害人;3、重大影响的严重刑事案件,关键证人应该出庭等。
二、刑事诉...
代理刑事诉讼 交通事故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分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具体为;
1、侦查阶段 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为其申请取保侯审;向公安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 2、审查起诉阶段 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等)、技术性鉴定材料,代为申请取保侯审; 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是内作出书面决定并答复律师。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附卷,对于律师提出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
【刑事诉讼代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6.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刑事诉讼来实现的,而任何刑事诉讼都是在一定结构下进行的活动。因此,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
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的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一方面,刑事诉讼结构对于目的的手段性,决定了结构受目的的制约和支配。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结构是刑事诉讼的现实实践条件,是决定目的能否实现的现实力量。目的提出必须以结构可能有的机能与作用为根据,完全脱离结构的目的是不现实的。因此,刑事诉讼目的又受制于刑事诉讼的结构,并不是凭空提出的。
刑事诉讼的发展史就是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关系的互动史。在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社会争端,国家并不认为刑事犯罪是对存在基础的威胁。由此,国家在追究刑事犯罪中地位相对超脱,追诉权归受害人或其它公民,控、辩双方对抗,控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决。随着社会的发展,统治阶段逐渐认识到犯罪对其统治秩序的危害性,对犯罪的态度由消极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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