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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罪犯刑事申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1 14:23:38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服刑罪犯刑事申诉的相关知识。
服刑罪犯刑事申诉
  •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国家规定了刑事申诉受理和不予受理的规定,也规定了哪些人可以提出刑事申诉以及刑事申诉的时效问题。那么,本文为您介绍关于刑事申诉不予受理的条件?一、刑事申诉不予受理的条件(一)对下列自诉案件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法院裁定驳回的;2、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法院裁定驳回的;3、自诉人撤回自诉后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法院裁定驳回的;4、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法院裁定驳回的;5、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法院判决后,又以追究其他侵害人责任为由提出申诉的;6、共同被害人在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后,放弃告诉权利,而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7、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8、自诉人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的;9、自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法院按撤诉处理的。...
  • 下面我将针对服刑罪犯保外就医算刑期的问题,作简要分析如下:

    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超过保外就医制度,执行中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如前所述,由于监狱、公安机关不按时进行考察,致使保外就医罪犯超过保外就医期限的,显然不属这种情况。保外就医罪犯到期后既没有收监,又没有办理续保手续,可视为保外就医的继续状态,罪犯在超过保外就医期限的期间,只要不擅自外出,其超过保外就医期限的时间,就应计入执行刑期。

    法律依据: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

  • 一般情况下,刑事上诉不可以减刑。减刑适用于已经被判处刑罚,且已经开始执行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

  • 下面我将针对服刑罪犯保外就医算刑期的问题,作简要分析如下:

    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超过保外就医制度,执行中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如前所述,由于监狱、公安机关不按时进行考察,致使保外就医罪犯超过保外就医期限的,显然不属这种情况。保外就医罪犯到期后既没有收监,又没有办理续保手续,可视为保外就医的继续状态,罪犯在超过保外就医期限的期间,只要不擅自外出,其超过保外就医期限的时间,就应计入执行刑期。

    法律依据: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熊成浩。以下为大家解答“减刑刑事抗诉申请书该怎么写?”

      刑事犯罪被害人如若对判决不服,要求进行抗诉可以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书该怎么写呢?

      首先,在申请书的首部部分要居中写明标题;

      其次,在正文部分要求写明三点:

      第一,抗诉对象的基本情况;

      第二,请求抗诉的起因,请求抗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三,请求事项。

      最后,在申请书的尾部,写明致送人民检察院的全称,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提出抗诉请求书的具体时间。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刑事抗诉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2、申请抗诉案件的基本案情;3、申请抗诉的事实和理由;4、法律依据;5、证据和证据来源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 先来看一则实际案例:服刑人员周某,1991年因抢劫、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4年因脱逃被加刑一年,1994年又因脱逃被加刑一年,2000年获减刑八个月,2002年2月被假释。2003年11月,周某在假释期间因抢劫被刑事拘留,一审被判死刑。就该案来看,周某在服刑期间两次脱逃加刑,说明其在改造过程中并没有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服法,其犯罪恶习仍很深,却被予以假释,最终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假释的限制对象仅仅是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结合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假释的适用条件中应增加一条,即服刑期间又犯罪的不得假释。首先,与刑法规定的累犯来比较。刑法规定累犯不能被假释,主要考虑的是累犯的主观恶性较大,如果将其假释,会有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监狱内又犯罪主要是脱逃、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等几种,都属于故意犯罪。罪犯在...
  • 犯罪分子被判处死缓的,最少服刑十五年,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律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因此,死缓最少服刑十五年。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采取下列措施来争取减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若是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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