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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有记录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0 10:48:00 0人浏览

导读:

我国的刑法修改多次,最新的刑法中也是有关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的规定,由于法定最高刑的不同,追诉期也是有所不同的。那么刑事犯罪有记录吗?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刑事犯罪有记录吗
  • 我国的刑法修改多次,最新的刑法中也是有关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的规定,由于法定最高刑的不同,追诉期也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刑事犯罪追诉期的法律规定?接下来详细为您介绍!一、关于刑事犯罪追诉期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
  •   核心内容:刑事追诉期是指司法机关犯罪人的追诉权时效,经一定期间不行使而消灭。不再追诉会不会导致不公平或者设定追诉期制度的原因是什么,我国又会对追诉期作出怎样的规定?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刑事犯罪追诉期的相关内容。

      一、刑事犯罪追诉期设立的原因

      司法机关不能因为一次犯法而永久保有司法追诉权,只要经过一定追诉期而未能予以逮捕到案,則司法机关将丧失对犯罪人的制裁权利,也不得再处罚。

      犯人如果在追诉期内潜逃国外,时间也是照算的,不过犯人也不要心存侥幸,因为目前各国都纷纷立法延长犯罪的追诉期或者是透过国际合作来将罪犯引渡回国。

      犯罪的追诉期,依其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大多数国家的規定,追诉权在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来: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2、3年以上10年未满有期徒刑者10年;1年以上3年未满有期徒刑者5年;1年未满有期徒刑者3年;拘役或罚金者1年。

      法律...

  • 入室盗窃是刑事犯罪。入室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诬告陷害罪和
  •   犯罪可以分为很多种,犯罪一般也是根据情节严重进行处理的,那么在刑事犯罪领域中,由于刑法是我国最严厉的法律,那么对于刑法的犯罪主体你又知道多少?刑事犯罪又有什么特点?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刑事犯罪的主体有哪些。   一、什么是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刑事犯罪的特点   第一,犯罪率持续“爬高”;   第二,传统的普通...
  • 盗窃罪属于刑事犯罪的范围之内,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正文: [案情]被告人严长根,原系江西省新余市计委所属新余市地产公司经理。1999年7月,江西省新余市地产公司与周和青以73.6万元的价格从长林机械厂购买了一台PC200—5型挖掘机,双方各出资20万元,余款33.6万元未付。双方合伙经营了四个月。2000年5月26日,周和青与新余市地产公司签订了《退股协议书》,双方约定该部挖掘机由新余市地产公司独家经营,周和青出资的20万元作为新余市地产公司向其借款,按年息10%支付利息,至2001年春节前归还周和青全部欠款及利息,欠长林机械厂的33.6万元由新余市地产公司负责偿还。2001年初,因新余市地产公司经营不善,没有归还所欠周和青的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2万元,周和青便找到被告人严长根要求解决问题,被告人严长根告诉周和青,因没有业务,新余市地产公司经集体研究决定将挖掘机转卖,并提出要周和青将挖掘机买下。由于周和青钱不够,被告人严长根和周和青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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